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高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2025-12-31
浙江/宁波 招标采购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高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宁波-2025-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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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物价,公路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高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甬发改价格〔****〕***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宁波高新区经发局,各机动车停放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号)、《浙江省定价目录(****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宁波高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宁波高新区(不含贵驷街道)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及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贵驷街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参照镇海区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停车场,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原则和标准

(一)收费原则:一是实施差别化收费原则。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长时高于临停,拥堵区域高于非拥堵区域,繁忙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总体思路制定收费标准。二是坚持有保有控原则。对供需缺口大、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路段、时段,实行较高收费或累进递增收费,鼓励短停快走,加速车辆流转,倡导绿色交通;同时,通过短时临停免费、鼓励错时共享等惠民举措,合理保障居民基本停车需求。三是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资源供求状况、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价格形成及动态调整机制,促进良性竞争和创新发展。

(二)收费标准:

*.宁波高新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按道路等级执行附件*相应收费标准。

*.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执行附件*标准。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实施延长免费停车时间、错峰共享包月、夜间收费下浮等优惠政策,提高停车场利用率,缓解周边小区停车难问题。

其他事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住建等部门确定的道路收费等级,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方式、免停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在重大节假日(春节、清明、五一、国庆)和自然灾害(台风二级及以上等)响应期间,道路公共泊位实行免费停放。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灾抢险、环卫清运、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车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残疾人、伤残人员本人驾驶准驾车型为**、**、**的有牌证机动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含停车场、停车泊位),实行停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残疾人、伤残人员驾驶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减免优惠的通知》(甬发改价格〔****〕***号)执行。

(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小区和个人错时限时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设施。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之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性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政策原文下载: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高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作者: 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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