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12-25 00:00:00
关于印发《宁波市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自然资规规〔****〕*号
各区(县、市)资规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宁波市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和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根据古树名木树龄和生长状况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标准和认定权限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名木和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管理,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
(二)对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管理,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
(三)对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管理,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
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其坐标和保护范围空间信息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五条 一定区域范围内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树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后,可以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采取整体性保护措施,实行特殊保护管理。
第六条对处于城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受人为活动影响频繁的古树,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提级保护;生长势濒危的古树可阶段性实行一级保护管理,生长势衰弱的古树可阶段性实行提级保护管理;不满一百年和其他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研、景观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可视情实施三级保护管理。
第七条 因所处场所特殊需要实行提级保护管理的古树,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判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管理权限报市级及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因生长势濒危、衰弱实行提级保护管理的古树,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判认定后组织实施,依托日常巡查、养护、救治、复壮等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待生长势恢复后纳入正常管理。
不满一百年和其他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研、景观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可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判认定后实施三级保护管理。
第八条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第九条 日常养护由养护责任人负责,主要包括日常巡护、补水与排水、病虫害监测防治、人为损坏处置、设施维护、应急排险等措施。
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养护情况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补助。
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频次加强对古树名木生长状况、保护范围及周边环境、人为损害情况等进行日常巡护:
(一)一级古树名木至少每季度巡护*次;
(二)二级古树至少每半年巡护*次;
(三)三级古树至少每年巡护*次;
(四)古树群至少每季度巡护*次,在冬季、旱季至少每月进行*次防火巡护;
(五)处于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至少每月巡护*次;
(六)移植后的古树名木需在五年养护期内至少每月巡护*次。
极端灾害性天气现象前后应及时开展古树名木预警巡护和灾后巡护。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在日常巡护过程中发现古树名木存在下列情形的,应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一)古树名木出现生长季叶片失绿发黄,或在土壤不缺水的情况下出现叶片脱水萎蔫且不易脱落;非落叶、换叶季节大量落叶;大量开花、结实,叶片、果实明显变小且不易脱落;出现明显的病虫害症状;树干、大枝存在较大的腐烂及空洞等生长异常情况;
(二)古树名木出现《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或者《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人为毁损情形;
(三)古树名木存在树体倾倒、保护范围及周边环境发生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四)对树木生长及公共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树一策”要求,制定养护方案,开展专业养护。
专业养护应当包括围栏设置、地上环境整治、树体预防保护、土壤改良、树冠整理、有害生物防治、树体修复、树洞处理、施肥、根系复壮、树体加固、树干熏蒸、倒伏树体处理、靠接、气生根牵引落地等措施。
第十三条 养护方案应当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评审后,由专业养护队伍实施
一级古树和名木、二级古树的专业养护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报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后,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三级古树的专业养护方案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后开展专业养护。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养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养护项目验收和专业养护效果复核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势衰弱、濒危或生长异常情况进行健康监测。
健康监测包括病虫害发生状况、土壤状况、树体健康状况、树体安全性等的监测、调查和研判。健康监测结果作为编制专业养护方案的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生长势濒危的古树,以及衰弱的一级古树名木应当每年进行一轮健康监测;生长势衰弱的二级、三级古树应当每*年进行一轮健康监测。
第十五条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疑似死亡的,应立即报告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死亡原因、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按照该古树名木的认定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提出最终处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古树名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确认死亡:
(一)树冠所有枝条(包括分枝、侧枝、大枝)全部死亡;
(二)树皮全部死亡无隐芽萌发;
(三)主根全部死亡,且无根蘖萌发。
当年发现古树名木疑似死亡的不予确认,待*年后再进行判定。若对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伤害的,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