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名称:筠连县高铁新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利用弃土****年第一批次。 (二)标的简介:本次项目可利用弃土处置量为***万吨,出让单价为人民币*元/吨,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出让。公开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万元(贰佰陆拾柒万元整),竞价阶梯为人民币**万元(拾万圆整),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壹佰万元整),本次公开出让不设保留价。竞买人竞得标的后,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中**万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在扣除根据出让文件规定及交易规则应当由竞得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后,转为交易价款。竞得人须在本批次可利用弃土公开出让成交之日起*个月内,完成全部弃土的外运工作;同时须优先完成指定地块弃土转运,自成交之日起**天内,必须完成******、******、******地块内堆放的可利用弃土转运。若竞得人未按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弃土外运义务,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双方解除合同,已缴交易价款不予退还,管理服务费按实际转运情况结算,剩余未转运弃土将收回由甲方处置。本批次可利用弃土运营管理服务费用由可利用弃土竞得人支付,涉及固定费用为*.**元/吨,共***.**万元(陆佰捌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 (三)挂牌价格(元):人民币***万元,大写:贰佰陆拾柒万元整。 (四)交易保证金详细: *、标的交易保证金缴纳:(*)交纳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交纳截止时间:****年*月**日**:**(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交易保证金缴纳回执》中截明的时间为准)。(*)交纳方式:意向受让方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国有资产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支付。 特别提请注意: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账户必须为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宜宾市国有资产电子交易系统注册账户,交款单位(人)必须与竞买申请单位(人)为同一单位(人),否则,竞价无效。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法:(*)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中**万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在扣除根据出让文件规定及交易规则应当由竞得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竞得人须在本批次可利用弃土公开出让成交之日起*个月内,完成全部弃土的外运工作;同时须优先完成指定地块弃土转运,自成交之日起**天内,必须完成******、******、******地块内堆放的可利用弃土转运。若竞得人未按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弃土外运义务,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筠连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在确定受让方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无息退还。 *、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意向受让方在完成报名手续并有效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报名申请或不按要求参与网上竞价的; (*)意向受让方在成功参与网络竞价后不按要求参加资格后审,或参加资格审查但未通过的; (*)意向受让方成功参与网络竞价并经过资格审查后,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放弃受让的; (*)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在规定时间内,非因出让方原因拒绝、拖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或进行虚假竞价响应,造成筠连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获取出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对出让方、筠连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承诺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出让公告》及附件相关规定,影响竞价公正性的。 (五)与出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本次出让标的量为***万吨。 (*)意向受让方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宜宾市国有资产电子竞价交易系统”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转让方、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有关约定办理资产移交相关手续。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本次出让标的已完成开采、堆放,无需竞得人进行开采。 (*)本次出让标的装载、场地内转运和管理等工作由专门单位组织实施,无需竞得人组织实施。 (*)本批次可利用弃土运营管理服务费用由可利用弃土竞得人支付,涉及固定费用为 *.** 元/吨,共***.**万元。(运营管理服务费缴款时间和方式:竞得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缴纳至筠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运营管理服务单位建立的共管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