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兴雉城朱木良猪肉店销售不合格鸡蛋的核查处置报告
2026-01-08
浙江/湖州 质疑投诉
关于长兴雉城朱木良猪肉店销售不合格鸡蛋的核查处置报告
浙江/湖州-2026-01-08 00:00:00
食品抽检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食品抽检信息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
关于长兴雉城朱木良猪肉店销售不合格鸡蛋的核查处置报告
发布日期:********** **:**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鸡蛋进行食品抽检,********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的检验报告一份,报告中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经过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长兴县太湖街道从事鲜蛋零售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持有营业执照。********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鸡蛋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是*.*千克,备样数量是*.**千克,当天销售单价为**元每千克。经检验,该批次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结果无异议。经检验不合格的鸡蛋为当事人于****年****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的长兴春英禽蛋经营部(另案处理)购进,共计购进*箱(**斤)单价***元/箱。购进后,当事人按要求对涉案批次鸡蛋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后置于内销售。涉案鸡蛋总货值金额***元,至本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当天,当事人所有经抽检不合格批次鸡蛋均已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详细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购进经抽检不合格批次鸡蛋前,按要求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主体资格,采购后按要求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向本局说明了进货来源。

三、控制措施

该批次鸡蛋已销售完毕无库存,虽进行公告召回,但未收到退货申请。

四、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处罚。

但因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进货凭证,不能通过进货查验获知经营的上述鸡蛋不符合标准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