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2026-2028年同城支行保安服务项目评标结果公示[{unit}]
2026-01-09
安徽/合肥 中标结果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2026-2028年同城支行保安服务项目评标结果公示[{unit}]
安徽/合肥-2026-01-09 0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年同城支行保安服务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年同城支行保安 同类项目:保安***;服务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年同城支行保安服务项目(招标编号:**************),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时**分,在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公开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一、中标候选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花园街安徽科技大厦*****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含税)元/年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新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市府广场南天徽大厦*座**层*、*、*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含税)元/年

公示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招标投标相关各方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异议接收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

二、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名称;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三、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二)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三)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四、本次结果公示发布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址:***.************.***.**);

(*)金采网(网址:****://***.*****.***/);

(*)浦发银行采购门户网站(*****://****.****.***.**)

(*)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网址:****://***.*****.***.**);

(*)优质采招标采购平台(网址:***.*****.***);

(*)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特此公示。

招标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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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年同城支行保安服务项目答疑澄清

发布时间 : **********

各潜在投标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年同城支行保安服务项目答疑澄清如下:

疑问*、我方系参与贵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年同城支行保安服务项目(招标编号:**************)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研读招标文件时,发现文件中有时间表述与招标要求存在逻辑矛盾,恳请予以澄清并修正。

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年内(****年*月*日起至今)”

*.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年*月*日时间区间计算存在逻辑矛盾,****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覆盖期限已超过*年,与“前*年内”的核心限定要求严重不符。该表述偏差易对各潜在投标人造成理解混淆,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标准不一,影响招标工作的严谨性。*.同时无上位法依据支撑超期限制,不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属于招投标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述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限制投标人*年的投标资格的规定,也未授权招标人设定超过合理期限的投标资格限制,且明确要求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需清晰、合规,不得设置模糊或不合理的限制条款。此时间表述的偏差,客观上扩大了资格审查的时间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契合招标设定的*年期限要求,保障招标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与公平性,避免因时间表述偏差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误解,我方建议将该时间表述修改为“****年*月*日起至今”与“前*年”的限定完全一致,能够清晰界定审查范围,保障各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利。

答复: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年内(从****年*月*日起至今),投标人及其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与串通投标相关的违法记录,也未从事过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提供承诺函)。指从****年*月*日起至今,投标人及其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与串通投标相关的违法记录,也未从事过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提供承诺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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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 澄清公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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