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5〕43号
2026-01-09
江苏/徐州 招标采购
徐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5〕43号
江苏/徐州-2026-01-09 00:00:00
江苏/徐州-2026-01-09 00:00:00
徐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号
发布单位:徐州市财政局采购处 发布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徐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徐州市城市生命线安全建设一期扩容工程—照明终端控制器更新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号诚基中心**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述杰
被投诉人*:徐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元和路*号*区*楼
负责人:吕国华
被投诉人*: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地块)*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郭绍光
相关供应商: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卢强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月**日开标、评标并公告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零盛同公司”)。*月**日、*月**日,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公司”)先后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月**日,本局收到泰华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月**日,本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五零盛同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收到采购人、代理机构、五零盛同公司的投诉答复材料。**月**日,该项目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本局分别于**月**日、**月**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发展和改革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鉴定取证函》,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事项进行鉴定取证,并对泰华公司予以告知,石家庄市桥西区发展和改革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均未复函,鉴定取证共计**个工作日。**月**日,本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本局先后于**月**日、**月**日、**月**日向泰华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后于**月**日收到泰华公司对第一次补正通知的补正材料,****年*月*日收到泰华公司对第二次、第三次补正通知的补正材料,补正共计**个工作日。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徐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号诚基中心**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述杰
被投诉人*:徐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元和路*号*区*楼
负责人:吕国华
被投诉人*: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地块)*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郭绍光
相关供应商: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卢强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月**日开标、评标并公告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零盛同公司”)。*月**日、*月**日,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公司”)先后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月**日,本局收到泰华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月**日,本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五零盛同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收到采购人、代理机构、五零盛同公司的投诉答复材料。**月**日,该项目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本局分别于**月**日、**月**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发展和改革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鉴定取证函》,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事项进行鉴定取证,并对泰华公司予以告知,石家庄市桥西区发展和改革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均未复函,鉴定取证共计**个工作日。**月**日,本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本局先后于**月**日、**月**日、**月**日向泰华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后于**月**日收到泰华公司对第一次补正通知的补正材料,****年*月*日收到泰华公司对第二次、第三次补正通知的补正材料,补正共计**个工作日。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徐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