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6-01-07 00:00:00
| 索引号 | ******************/*************** |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王某红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发布日期: ********** **:**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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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红。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红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浙里复议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于同年*月*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因某*公司*甬鄞市监处〔****〕********号、某*公司*甬鄞市监处〔****〕********号、某*公司*甬鄞市监处〔****〕********号、某*公司*甬鄞市监处〔****〕*******号,对应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依法送达处罚告知书,故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上述案件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姓名、案子发生时间段的最高负责人姓名。*、案子办案人姓名、执法证件号*、上述案件审查的法制审核人员姓名、工作开始的时间、取得的法律资格证。*、目前贵局最高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书信收件地址。*、贵局纪委监察收件地址、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纪委监察室最高负责人姓名。”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延期决定,****年*月**日作出的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一、申请人要求公开某*公司*甬鄞市监处〔****〕********号、某*公司*甬鄞市监处〔****〕********号、某*公司*甬鄞市监处〔****〕********号、某*公司*甬鄞市监处〔****〕*******号等上述案件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姓名、案子发生时间段的最高负责人姓名,被申请人在答复时已明确告知上述信息已主动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上述案件发生时、案子发生时至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间,被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最高负责人并无更换,因此该信息公开并无不当。二、有关案件的办案人姓名、执法证件号以及上述案件审查的法制审核人员姓名等属于被申请人办案卷宗内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三、上述案件审查的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开始的时间、取得的法律资格证以及最高负责人联系方式均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最高负责人姓名、书信收件地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办公地址和最高负责人姓名,该办公地址即为书信收件地址,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五、被申请人的纪委监察收件地址、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纪委监察室最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属于纪委监察方面的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对此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务公开申请,经延期审批于****年*月**日作出答复书并以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的程序规定。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本机关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网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公司*甬鄞市监处〔****〕********号、某*公司*甬鄞市监处〔****〕********号、某*公司*甬鄞市监处〔****〕********号、某*公司*甬鄞市监处〔****〕*******号*、案件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姓名、案子发生时间段的最高负责人姓名;*、案子办案人姓名、执法证件号;*、案件审查的法制审核人员姓名、工作开始的时间、取得的法律资格证;*、目前被申请人最高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书信收件地址;*、被申请人纪委监察收件地址、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纪委监察室最高负责人姓名。被申请人于同日收悉。****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鄞市监依延期告知〔****〕**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项、第*项中目前被申请人最高负责人姓名、书信收件地址,已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针对第*项、第*项中法制审核人员姓名,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项中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开始的时间、取得的法律资格证和第*项中目前被申请人最高负责人联系方式,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项,属于纪委监察方面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将上述答复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务网申请信息公开截图、电子邮件送达截图、鄞市监依延期告知〔****〕**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居民身份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务网申请信息公开截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审批表、鄞市监依延期告知〔****〕**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电子邮件送达截图、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电子邮件送达截图等主要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审查、答复等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经依法延期,于****年*月**日作出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项、第*项中目前被申请人最高负责人姓名、书信收件地址。被申请人已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告知申请人获取上述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项、第*项中法制审核人员姓名。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项中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开始的时间、取得的法律资格证和第*项中目前被申请人最高负责人联系方式。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项政府信息,属于纪委监察方面的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定义,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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