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红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6-01-07
浙江/宁波 质疑投诉
王某红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宁波-2026-01-07 00:00:00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王某红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 **:**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案号 甬鄞政复(****)***号
案由 申请人王某红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浙里复议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 王某红
被申请人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落款日期 **********

申请人王某红。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红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浙里复议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于同年*月*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年**月*日作出的举报立案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负责人具体讨论决定延期的期限决定,或者是延长结果。二、*.能联系到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付某律师的真实手机号,请贵局依法征求张某律师本人意见。*.公开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聘请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付某律师代理本案,所涉及的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招标公告,律师费用,程序方式以及财政支付来源方式。”经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延期决定后,于****年*月**日作出的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负责人具体讨论决定延期的期限决定,或者是延长结果”是办案过程中经审批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信息记录,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适用法律正确。张某、付某的联系方式系被申请人与某律师事务所履行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获取的信息,且手机号码为代理律师隐私信息,非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故认定其为咨询事项并无不当。因张某、付某为执业律师,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网络上公示了其对外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基于便民需要告知申请人查询方式处理适当。被申请人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标的额不属于《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版)》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根据《鄞州区部门小额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诉讼法律服务也不属于必须公开招投标范围。被申请人检索鄞州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招投标信息,未检索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故被申请人答复招标公告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因被申请人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聘请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付某律师代理案件无需经公开招标程序,涉及的程序方式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务公开申请,经延期审批于****年*月**日作出答复书并以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的程序规定。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本机关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网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一、被申请人负责人具体讨论决定延期的期限决定,或者是延长结果。二、能联系到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付某律师的真实手机号,请被申请人依法征求张某律师本人意见;公开被申请人聘请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付某律师代理本案,所涉及的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招标的公告、律师费用、程序方式以及财政支付来源方式,被申请人于同日收悉。****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鄞市监依延期告知〔****〕**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中张某律师、付某律师的真实手机号,属于咨询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但为便民需要,告知申请人查询网址。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中聘请律师代理所涉及的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招标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存在。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中聘请律师代理所涉及的程序方式,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中聘请律师代理所涉及的律师费用、财政支付来源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申请人相应信息。同日,被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将上述答复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务网申请信息公开截图、电子邮件送达截图、鄞市监依延期告知〔****〕**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居民身份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务网申请信息公开截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审批表、鄞市监依延期告知〔****〕**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电子邮件送达截图、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电子邮件送达截图、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鄞州区部门小额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检索截图等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审查、答复等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经依法延期,于****年*月**日作出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负责人具体讨论决定延期的期限决定,或者是延长结果。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形成的执法案卷材料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能联系到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付某律师的真实手机号。系咨询事项,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但为便民告知申请人查询网址,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聘请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付某律师代理本案所涉及的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招标公告。因未进行招标程序且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聘请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付某律师代理本案所涉及的程序方式。属于被申请人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聘请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付某律师代理本案所涉及的律师费用、财政支付来源方式。属于可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信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鄞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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