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回复】周宁县梅山城市公益性公墓(二期)项目
2026-01-08
福建/宁德 变更澄清
【异议回复】周宁县梅山城市公益性公墓(二期)项目
福建/宁德-2026-01-08 00:00:00

【异议回复】周宁县梅山城市公益性公墓(二期)项目

项目编号:

信息时间:**********

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详情
标书领取截止时间 质疑截止时间 ********** **:**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 **:** 投标截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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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年**月**日 **时**分

受理时间

****年**月**日 **时**分

异议类别

评标结果

异议内容

****年*月*日,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中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周宁县梅山城市公益性公墓(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我司提供的项目负责人未在电子注册证书上手写签字,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条‘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满足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项规定的要求’”为由,否决我司投标,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予以公示。然,我司认为贵司的这一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回复内容

关于周宁县梅山城市公益性公墓(二期)项目 投标异议的回复函 致: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司于****年*月*日提交的《关于福建省周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周宁县梅山城市公益性公墓(二期)项目否决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的异议函》已收悉。我司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福建省周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委托,对贵司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与审慎研究。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系严格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年版)》(闽建筑〔****〕*号)范本编制。该范本使用说明中明确界定,以双下划线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中,已通过双下划线明确备注:“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彩色打印并由项目负责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后扫描上传。未由项目负责人本人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注册证书无效。”该要求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强制约束力。 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江苏省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无签名区域,客观无法手写签字”异议的回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的形式要求清晰、明确且具实质性。其制定依据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样式及证书使用要求的通知》(闽建筑函〔****〕**号),该文件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监管。具体而言,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项第**.*条第**点明确要求:“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并填写签名日期,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注册证书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相关电子证照标准中,“个人签名图像”为可选项,赋予了地方在保障电子证照法律效力的前提下,结合监管实际细化使用规则的权限。福建省的规定系对在其辖区内使用的电子证书效力的合法规范,与国家框架性标准并无冲突。 贵司作为参与福建省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有义务在投标前全面研读并遵守项目所在地的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予明示,贵司在投标阶段未提出疑问,即视为接受。以注册地省份的执行差异作为抗辩理由,不能免除其遵守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义务。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贵司提交的未手写签名的证书无效,并据此判定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要求,程序合规,依据充分。 二、关于“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构成地区限制或排斥”异议的回复 招标文件中关于证书须手写签名的要求,是针对所有投标人设定的、用以验证项目负责人资格材料真实性与有效性的统一技术标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项第**.*条第**点的规定“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并填写签名日期,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注册证书无效”,是为了统一评审尺度,明确要求所有投标人(无论注册地是否在福建省)均须按照福建省的监管要求提供形式完备的证书材料,以确保公平竞争。该标准服务于资格审查的合法目的,对任何潜在投标人均平等适用,未因企业注册地域不同而设置差别化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人有权设定合理的资格审查条件。本条旨在防范证书伪造风险,保障评审的公正性与准确性,属于合理的技术管理要求,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不合理条件”。任何地区的企业,只需按此统一要求完善材料即可参与竞争,故不构成对特定地区企业的限制或排斥。 三、关于“应参照福建省内其他项目评审案例”异议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同招标项目由不同招标人发起,其招标文件独立编制,评审标准与结论互不关联,不具有可比性或参照效力。其他项目的评审情况,不能作为变更或否定本项目评审结论的依据。本项目的评审工作严格遵循自身招标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 四、结论 综上所述,贵司提出的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认定贵司投标文件因项目负责人电子注册证书未满足手写签名形式要求而无效,并据此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合法。 我司受招标人委托,决定维持原评标结论,对贵司提出的撤回否决决定、重新评标等请求,不予支持。 如贵司对本回复仍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特此函复。 福建省中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

异议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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