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招标)(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交通局)
2025-07-22
江苏/南京 招标采购
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招标)(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交通局)
江苏/南京-2025-07-22 00:00:00
江苏/南京-2025-07-22 00:00:00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交通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 办理地点 | 江北新区沿江街道高科一路***号新居大厦****室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供材料齐全。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 |
物业管理招投标招标备案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
招标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
规划方案审定意见书及规划总平图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
建设项目批文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 | 申报 | *工作日 | 申报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
| * | 受理 | *工作日 | 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能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
| * | 审核 | *工作日 |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对材料进行审核; 不符合申报要求、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 |
| * | 备案 | *工作日 | 作出备案的决定,出具相关备案材料。 |
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物业管理招投标招标备案表 |
| 审批结果样本 |
物业管理招投标招标备案表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规范性文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号)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咨询窗口地址:新居大厦****办公室」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
权利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