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5-12-26 00:00:00
荔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发 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桂林市财政局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采购评标机制加强异常低价监管处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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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各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促进招标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招标采购营商环境,推动改进评标机制和异常低价问题甄别处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采购评标机制加强异常低价监管处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桂林市财政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桂林市交通运输局 桂林市水利局
****年**月**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采购评标机制加强异常低价监管处置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号)的精神,促进招标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招标采购营商环境,推动改进评标机制和异常低价问题甄别处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加强招标采购需求管理
招标(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中标(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招标(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投标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要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对招标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鼓励招标(采购)人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或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招标(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或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优化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
招标(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科学合理选择评标方式,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等项目选用最低投标价法的,采购文件中应突出技术因素,并相应增加权重。
招标采购项目应依法合理确定评标(审)委员会成员人数,鼓励招标(采购)人推进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效率。
三、强化招标(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异常低价招标(采购)审查的情形
招标(采购)人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或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或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投标人或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投标人或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招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招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报价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行业成本、工资水平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一致认为报价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履约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投标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报价基于合理成本测算,且具备履约能力的,可经评标委员会合议后不予启动审查程序。
(二)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流程
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评标(审)委员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或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审查认定投标人为异常低价且作无效投标处理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补规则或重新招标等后续程序执行。
四、进一步压实评标(审)专家责任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标(审)专家的责任。出现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标(审)委员会未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评标(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招标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供应商不严格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各招标(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应积极履行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切实将本通知规定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