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钦申请撤销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2025-12-02
浙江/湖州 质疑投诉
钟某钦申请撤销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浙江/湖州-2025-12-02 00:00:00
钟某钦申请撤销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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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司法局
文件效力: 有效
钟某钦申请撤销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

安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安政复[****]***

 

申请人:钟某钦

被申请人: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钟某钦申请撤销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安市监不受决****〕×号),并责令重作,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受理前调解不成,于**月**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程序。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单号:×)《投诉举报书》,认为某食品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查处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月**日签收,于**月**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其不予受理决定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是错误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举报部分如何处理和投诉部分无任何关联。

被申请人依据《办法》中的“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争议”大致解释为“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双方因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夹心软糖(蓝莓味)”违反***********,与被投诉举报人产生争议,即使产品没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申请人要求退回货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申请人的消费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属于被申请人受理的法定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无任何理由、任何情形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

《投诉举报书》及邮寄凭证、《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安市监不受决****〕×号)、案涉产品照片、购物小票照片等。

被申请人称:

一、投诉处理程序

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于**月**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安市监不受决〔****〕第×号),并于**月**日邮寄告知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快递单号:×),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不予受理理由及依据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经核查,案涉某夹心软糖(蓝莓味)标注麦芽糖浆符合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无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已履行职责,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决定。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

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检验检测报告、《符合性声明》《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安市监不受决****〕×号)、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

****年***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月**日购买到某食品公司委托生产的“某夹心软糖 蓝莓味”*,该商品配料表中的麦芽糖浆为复合配料,未展开标示原始配料,违反相关规定,要求退赔、依法查处并奖励在被申请人核查过程中,案涉商家提供了案涉同款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检验检测报告,均显示标签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规定要求。案涉商家出具了《符合性声明》,表示麦芽糖浆是以淀粉或淀粉质为原料,经液化、糖化、精制而成,不属于复合配料。根据《麦芽糖》(**/* **********)*.*的规定,麦芽糖浆属于麦芽糖的一种产品形态。被申请人认为,麦芽糖浆不属于复合配料,案涉商品标签标示符合规定,案涉商家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并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安市监不受决****〕×号)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及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案涉产品照片、购物小票照片、案涉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检验检测报告、《符合性声明》《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邮寄凭证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投诉人的住所地为浙江省安吉县,故被申请人依法应对案涉投诉事项予以处理。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麦芽糖》(**/* **********)*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或淀粉质为原料,经液化、糖化、精制而成的麦芽糖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规定:“按产品形态分为麦芽糖浆、麦芽糖粉和结晶麦芽糖。”本案中,案涉商品配料表中标注了麦芽糖浆,麦芽糖浆是以淀粉或淀粉质为原料,经液化、糖化、精制而成的麦芽糖产品,不属于复合配料。据此,被申请人认定案涉商品标签标示符合规定,案涉商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决定对案涉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于法有据。

三、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对投诉和举报事项分别进行处理,经核查后于**月**日决定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同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安市监不受决****〕×号)将处理决定及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安市监不受决****〕×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吉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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