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
2026-01-08
河南/鹤壁 质疑投诉
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
河南/鹤壁-2026-01-08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鹤壁-2026-01-08 00:00:00
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年第*号)
发布机构:淇县人民政府公共采购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 一、项目编号:淇财磋商采购******** | ||||
| 二、项目名称:淇县卫风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嘉禾路***号盈趣科创大厦***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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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创公司”)对磋商小组的废标(无效响应)决定不服,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单位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投诉人与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主板信息和序列号相同”为由作出的废标(无效响应)决定,事实依据不足,证据不充分; 投诉事项*:评审过程未履行告知及陈述申辩程序,剥夺投诉人合法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正兴公司作出的《回复函》未依法核查质疑事项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撑,维持错误废标(无效响应)决定的行为违法;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供应商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防范,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外,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一)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地址、***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及“淇县卫风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一)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地址、***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完全相同的”规定,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地址、***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情况下,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才能做无效处理。“淇县卫风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项目”投标供应商尊创公司与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电子投标系统中虽然存在***信息和主板信息相同的情形,但并不存在网卡***地址及硬盘序列号等硬盘信息相同的情形,不符合《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及该项目《磋商文件》中关于投标(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年**月**日,正兴公司收到投诉人质疑函,于****年**月*日进行了答复,正兴公司的答复没有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应当包含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正兴公司的答复内容虽存在政策解读错误的情形,但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质疑答复的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我单位对受理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淇县卫风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淇财磋商采购********)成交结果无效,责令淇县教育体育局和河南正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且非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我单位于****年**月**日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
| ****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