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2026-01-05 00:00:00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斗财采投【****】**号)
投诉人:深圳恒泰永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禾花社区富安大道*号海源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瑞金
被投诉人:大航海(广东)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泉福商业大厦**层****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珠海市斗门区侨立中医院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于**月**日向有关单位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函》,于**月**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协助补充证据通知书》。现已对投诉事项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一、珠海市斗门区侨立中医院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技术得分和商务得分等,评分畸高畸低,其中之一为我司提供厂家出的技术参考资料,未给打分。且我司具有厂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标书每页均有盖章。且畸高畸低为串通投标认定情形之一。相关部门可对其进行立案和刑事调查。
二、根据此次评标和其他标段,近期某些供应商有围标串标,此次投标有部分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嫌疑。属于相似性一致等其他情形的围标串标情形,需要核查**,文件制作机器码,***地址等,其他的涉嫌围标串标信息和情形也需要核对。(具体内容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请求:
一是调整我司的得分和中标结果。二是查出围标串标。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本项目(采购包*)于****年**月**日完成评审工作,于****年**月**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年**月**日我司收到投诉供应商深圳恒泰永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以邮寄方式提交的关于珠海市斗门区侨立中医院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采购包*的质疑函。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处理程序,我司于****年**月**日(法定质疑答复期限内)就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
另,恒泰公司在《投诉书》中表示,其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厂家出具的技术参数资料但未能得分,该问题并未在质疑函中提及。针对该问题,经核查,恒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技术参数资料仅为恒泰公司对技术参数的描述,未见厂家出具的技术参数相关证明资料,故恒泰公司声称的“提供厂家出的技术参数资料”显然与事实不符。(具体内容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情况说明为准)。
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万元,共分为四个采购包,其中本次投诉涉及采购包*(冲击波治疗系统),预算金额为**万元,最高限价**.*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月**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投诉人于**月**日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月**日投诉人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一次性补正通知书》(斗财采投〔****〕*号)。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中采购包*(冲击波治疗系统)的评审标准“技术部分*重要技术参数响应 (**.*分):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重要技术参数(标有“▲”参数)(共*项)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分:每有一项重要技术参数或者要求满足的得*分,本项满分**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标有“▲”的重要技术参数或者要求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可以是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生产厂家出具的技术参数响应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彩页等;若采购需求中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则按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且针对每一项标有“▲”的重要技术参数或者要求对应的内容的证明材料必须采用显著且易于识别的标识框进行突出显示,负偏离或者不响应或者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对应项将不予以计分”。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中采购包*(冲击波治疗系统)的评审标准“商务部分*相关业绩 (*.*分):根据投标人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同类合同业绩(同类业绩指合同内容中包含冲击波治疗系统相关内容)的情况进行评分,每个业绩得*分,最多计*个;本项满分*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合同全件复印件,或者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关键页应当体现合同当事人名称(甲乙双方名称,其中一方名称应当与投标人一致)、合同内容、合同签章处及合同签订时间等关键信息),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不得分。合同体现签订日期的,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合同未体现签订日期的,但是合同履行期限能明显判断在****年*月*日或之后开始实施的,该合同应予以认可”。
三、投诉人在“技术部分*重要技术参数响应 (**.*分)”和“商务部分*相关业绩 (*.*分)”得分均为*分。
四、投诉人《投标文件》格式十六“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明确提供的商品型号为“国健/*********”,对应《招标文件》采购包*评审标准“技术部分*重要技术参数响应 (**.*分)”的技术参数承诺“无偏离”,“证明文件所在位置:*****,*****”。
五、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页为“格式十《承诺函》”,有投诉人公章。
六、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页、*****页均为有关厂家提供的资料,无《招标文件》采购包*评审标准“技术部分*重要技术参数响应 (**.*分)”对应的技术参数。*****页为《气压弹道式体外冲击波治疗仪(双枪款)技术参数》,无厂家盖章或厂家标识。
七、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十二《投标人业绩 情况表》,证明材料为*****页。其中*****页内容模糊不清,**页显示供货单位为河南国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页合同复印件显示供货商为河南领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规定,本机关通过查阅各投标文件、函询有关单位等调查方式,未发现存在上述恶意串通或串通投标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中采购包*(冲击波治疗系统)的评审标准“技术部分*重要技术参数响应 (**.*分)”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有关证明文件不符合评审标准“技术部分*重要技术参数响应 (**.*分):证明文件可以是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生产厂家出具的技术参数响应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彩页等……且针对每一项标有“▲”的重要技术参数或者要求对应的内容的证明材料必须采用显著且易于识别的标识框进行突出显示”的要求,故本项评委组评分为“*”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中采购包*(冲击波治疗系统)的评审标准“商务部分*相关业绩 (*.*分)”明确要求提供投标人合同业绩,投诉人提供的合同模糊不清,未能体现合同关键信息或非自身合同,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要求,故本项评委组评分为“*”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未有明确事实表明本项目存在恶意串通或串通投标的情形。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斗门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