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财采投处〔2025〕18号
2025-12-30
黑龙江/大兴安岭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财采投处〔2025〕18号
黑龙江/大兴安岭-2025-12-30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财采投处〔****〕**号
作者: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吉林省新尚品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华昌街道***生活馆

被投诉人*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被投诉人*: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地址: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机场路**号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相关供应商:杭州绿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室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年设备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预中标人杭州绿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及虚假声明函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二):预中标人杭州绿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三):预中标人杭州绿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四):预中标人杭州绿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投诉人吉林省新尚品家具有限公司未通过该项目符合性审查,故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权益,不符合依法质疑的情形。

、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

相关附件: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