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采投[2025]第3号)
河北/衡水-2026-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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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采投[****]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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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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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安平县****年采暖季洁净型煤保供企业招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廊坊市锦睦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孔雀汇景轩第**幢*单元*层***号房
被投诉人:安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为民大街**号 被投诉人:衡水鑫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滏东街***号桃城壹号*号楼*单元***室
四、基本情况 “安平县****年采暖季洁净型煤保供企业招标项目”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月*日,发布中标公告。**月**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月**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月**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对“在资格评审环节作无效文件处理”不予认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中标结果公告中未明确评审得分与排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第五款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仅须公告中标结果,其他事项单独告知,不须公告。
此外,评标报告显示:“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和所述行业错误,因此资格评审不通过。”因中小企业声明函所述行业错误,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诉人未能通过资格审查。
最后,投诉人投诉事项“对‘在资格评审环节作无效文件处理’不予认可”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驳回投诉。同时,本机关审查投诉事项,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所述行业错误,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诉人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文件编号 安财采投[****]第*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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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安平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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