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6-01-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环卫设施管理服务*****年度北京市环卫行业安全检查与风险评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启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凤凰岭西街北二街坊方园新村*区*号楼
被投诉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号
被投诉人*:中创恒邦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路**号院**号楼东侧门*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年**月**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北科院城安所的投标报价为*******元,北京应急管理学会的投标报价为*******元,大方安科公司的投标报价为*******元。以上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相差****元,呈规律性差异,存在串通投标嫌疑。*.我公司于****年*月*日通过电话向采购人反映相关情况,但至今未收到答复。采购人对保证此次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持消极态度,我公司怀疑此次评标过程存在问题。*.在代理机构公布中标结果后,我公司曾就其他三家投标单位是否存在串标嫌疑一事向其进行询问。代理机构通过电话向我公司说明“已经废掉一家”,但其质疑答复函并未提及“作废一家投标单位”这一情形;同时,代理机构对可能存在的“评标过程不合法”的问题未作出明确解释,并且继续使用全部原评审人员对评标过程进行评审;此外,代理机构未公布我公司投标文件的商务分、技术分和价格分数。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并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其投诉材料,经审查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本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协助调查函等材料。经审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京财采裁字〔****〕第**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投诉。
北京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