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
2026-01-07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曲阜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
天津-2026-01-07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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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6-01-07 00:00:00
曲阜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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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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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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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其他类
资产类别
山东省
菏泽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贾艳霞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 任经理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曲阜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 | ||
|---|---|---|---|
|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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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转让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向受让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如遇国家政策增值税税率调整,以不含税价格和适用增值税率为基础调整含税价格),税款由受让方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本项目须进行现场踏勘,踏勘需提前预约并由转让方统一安排进行,其他时间不予接待,项目踏勘联系人:任经理,联系电话:***********。踏勘完成后双方须盖章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 *、截止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部分资产已无实物,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标的包括部分未办证房产以及设备等资产,已办证资产中: (*)证件编号为菏国用(****)第*****号的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菏泽鲁城水泥厂; (*)证件编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为菏泽金鲁城水泥有限公司;菏泽鲁城水泥厂于****年**月改制为菏泽金鲁城水泥有限公司,菏泽金鲁城水泥有限公司于****年**月注销并吸收合并至山东鲁城水泥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后经变更登记至曲阜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相关证明材料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证件编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为山东金塔王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出具声明房产的实际所有权归属及全部收益由转让方享有并无条件配合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证件编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屋建筑物未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土地为出让地。 综上,经转让方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确认,上述情形不影响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中的评估值为负值的房屋建筑物,均为工业厂房,包括办公楼(权证编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成品库、包装车间、磨房、熟料圆库、水泥圆库、厕所、变电室等,以及**.*圆仓,均需要进行拆除,拆除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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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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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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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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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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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曲阜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书院街道陶瓷路**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兴龙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水泥、水泥制品及水泥熟料制造销售;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水泥熟料粉磨、包装、销售(限分公司经营);矿渣微粉、石粉、粉煤灰生产、销售;通用水泥**.**(粉磨站)、特种水泥生产、销售;新型材料生产、销售;特种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工程、加固工程、防水工程、设备浇注、水电暖安装,钢构制作安装;广告设计与制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售电;产品质量管理技术服务;骨料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固定资产处置审核流程单(编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项目挂牌公示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扣除。先用于补偿天津产权应收取的基础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的;(*)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天津产权提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企业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意向受让方自然人需签字按捺手印)。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如下书面承诺: (*)我方已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核验,提交受让申请即视同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和瑕疵,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我方知悉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资产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资产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资产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我方应在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我方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划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我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转让标的以现状交接,我方已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及标的资产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转让标的。 (*)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以及增值税、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我方成交后由我方负责办理补证、更名等过户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转让方仅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