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12-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安徽建筑大学配电房高低压配电柜等设备采购(*次)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海安市城东镇南海大道东**号
被投诉人*:安徽建筑大学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金寨南路***号
被投诉人*: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号
相关供应商: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合白路西侧*、*幢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电容补偿柜描述部分(招标文件第**页~**页),要求“电抗器和电容器应兼容”。以及招标图纸【详见低压系统图图号*/**电容补偿柜(无功功率),柜号:**、***】均要求具有抑制谐波功能(配有电抗器)且控制投切电容器的元件类型为机电开关(详见本投诉第**页、**页),而景喜公司提供的以及目前持有的电容补偿柜型号:***,证书编号:****************是复合开关证书且无抑制谐波功能(无电抗器)。*.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二条第二款招标文件中低压柜柜型为***/***/***/***(招标文件第**~**页)。根据性能,该柜型又分为抽出式和固定分隔式(亦称固定插拔式)。依据招标图纸(低压系统图图号*/**)文字说明,该柜型结构形式为固定分隔式(亦称固定插拔式),而景喜公司提供的以及目前持有的型号:***,证书编号:****************是抽出式。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包含但不限于招标图纸是不可偏离的实质性条件。很显然,景喜公司相关资格条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对招标采购产品的特定要求,属于不具备法定投标资格的行为。而被投诉人依据景喜公司错误回复的回复更是错上加错,其行为不但违反了招标文件以及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相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安徽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