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2026-01-07 00:00:00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号
当事人: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智风娟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达欣大道西*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大气****夜间走航监测高值预警线索,****年**月**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后处理车间内两名工人正在对行车悬挂的变压器散热部件进行浇漆作业,使用的涂料为工业重防腐涂料,车间大门未密闭,配套的喷漆房和废气处理设施均未使用。散热器部件下有方池用于接漆,方池南侧有数个已浇漆部件在晾干。现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巡测,在接漆方池上方测得***.***/*³,在晾干件上方测得**.****/*³。经调查,你单位浇漆工序应在指定浇漆房内进行,废气需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二:****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席松以及安全环保专员陈太荣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三:****年**月*日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年**月*日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智凤娟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席松以及安全环保专员陈太荣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六:****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七:****年**月*日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节选)、环评批复文件、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油漆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八:****年**月*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海安市走航监测日报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由来。
证据九:****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积极整改违法行为。
证据十:****年**月*日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油漆车间密闭生产管理制度和油漆车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各一份,证明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积极整改。
证据十一:****年**月*日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负责人参加学法减罚的成绩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从轻处罚的依据。
证据十二:****年**月*日江苏汇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登报致歉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从轻处罚的依据。
证据十三:****年**月*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年**月**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邮寄回单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逸散范围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主动登报致歉减少*%;积极整改,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生产减少*%;公司负责人参加学法减罚,得分**分,减少*%。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号)*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