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2026-01-07 00:00:00
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关于对****年湖北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年湖北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珈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号东湖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创业公寓*栋**楼整层
被投诉人:咸宁市咸安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号
三、基本情况
****年湖北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为******************,采购人为咸宁市咸安区农业农村局,采购代理机构为咸宁征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预算为***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并发布更正公告,修改更正了招标文件,将投标截止日期推迟至****年**月**日。财政部门于**月**日收到投诉材料。
一、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产品质量”评分标准(“*、产品核心设备具有省级以上示范证明的*分,未提供不得分”)设置不合理及对质疑答复不认可的投诉。
*.关于招标文件“技术团队”评分标准(“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项目技术团队具备大数据分析师证书、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分析师、高级数据库管理工程师、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以及项目行业工程师证书,每一项得*分,最高得*分”)以特定、高级证书名称作为排他性条件构成不合理限制及对质疑答复不认可的投诉。
二、投诉请求
*.确认实体违法并责令修改招标文件。
*.责令重新作出质疑答复。
*.责令暂停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武汉珈和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