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2026-01-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盐边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二期项目(设施设备更新配置)第二批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国康创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科技孵化器*楼***号
被投诉人:盐边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盐边县桐子林镇西城街**号
被投诉人:四川锦创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层*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金博汇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号*栋**楼**号、**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锦创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盐边县卫生健康局盐边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二期项目(设施设备更新配置)第二批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我单位认为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自行细化评审要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我单位在质疑函中一一列举了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根据我单位自测我单位技术参数扣分仅为*.**分,而专家组评审时在技术分方面扣了我单位**.**分。我单位报价比中标人少了***万余元却无法中标,对我单位合法权益构成损害。
投诉事项*:我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进行应答,并且在技术表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应答,不完全复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也充分体现了我单位对本次投标的高度重视和工作的严谨性。我单位提出疑问:招标文件未要求佐证的,以技术响应表响应为准,招标文件给出范围要求,我单位填写固定值符合其范围,有错吗?我单位技术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就是因为填写正偏离,也要被视为负偏离吗?如果只是核对佐证材料里的文字描述和招标文件的描述是否一致,还需要专家做什么呢?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盐边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