蝴蝶泉路(湾纵5号线)周边支路道路管线工程不分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2026-01-06
山东/青岛 变更澄清
蝴蝶泉路(湾纵5号线)周边支路道路管线工程不分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山东/青岛-2026-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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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泉路(湾纵*号线)周边支路道路管线工程不分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 **:**信息来源: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其他评标办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付款周期原内容为: “**.*.*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 日前提交进度款资金申请及相应材料,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承包人开具户头为发包人的增值税发票,收到符合规定的发票后支付至审核价款的**%(付款时间须以财政主管部门拨付时间为准):因承包人原因,当月形象进度未按计划完成,则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待下月形象进度完成后一并支付。(*)工程验收合格 **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报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并由发包人组织造价咨询人确认,逾期未提交工程结算相关资料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偿付最终结算值 *‰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发包人将按照造价咨询人审核通过的结算资料组织上报工程审计,经审计部门工程审计结束后付至工程审定值的 **%(付款时间须以财政主管部门拨付时间为准)。(*)项目最终财务决算完成后付至工程审定值的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尾款(付款时间须以财政主管部门拨付时间为准)。 最终以结算审计值为准且若已付款额超出最终结算审计值,超额部分承包人需在 * 天内按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退款。” 现修订为: “**.*.*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每月**日前提交进度款资金申请及相应材料,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承包人开具户头为发包人的增值税发票,收到符合规定的发票后支付至审核价款的**%(付款时间须以财政主管部门拨付时间为准):因承包人原因,当月形象进度未按计划完成,则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待下月形象进度完成后一并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报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并由发包人组织造价咨询人确认,逾期未提交工程结算相关资料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偿付最终结算值*‰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结算款付至**%(付款时间须以财政主管部门拨付时间为准)。(*)项目最终财务决算完成后付至工程审定值的**%,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尾款(付款时间须以财政主管部门拨付时间为准)。”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竣工结算审核”中“最终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修订为“最终工程结算审计结果: / ” |
| 递交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