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1-06 00:00:00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科研设施用房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及监测(招标项目编号:**************)—澄清材料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科研设施用房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及监测
招标项目编号:**************
二、澄清内容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 评分因素 |
原评分标准 |
修改后的评分标准 |
| 投标人业绩(**分) |
投标人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少于***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每提供一个业绩得*分,本项满分**分。 注:公共建筑项目:本项目中是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大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冷藏库等)以及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 |
投标人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少于***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每提供一个业绩得*分,本项满分**分。 注:*、公共建筑项目:本项目中是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大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冷藏库等)以及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合同扫描件; (*)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应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分) |
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少于***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每提供一个业绩得*分,本项满分**分。 注:公共建筑项目:本项目中是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大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冷藏库等)以及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 |
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少于***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每提供一个业绩得*分,本项满分**分。 注:*、公共建筑项目:本项目中是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大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冷藏库等)以及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应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 *、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岗位,否则应出具合同甲方证明(应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 |
(二)其他条款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合肥综合性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