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2025年第2号)
2026-01-06
广西/桂林 质疑投诉
桂林市七星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2025年第2号)
广西/桂林-2026-01-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幼儿园教学办公家具及厨卫等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金佰特盛世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号(****)

被投诉人*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码坪街**号

被投诉人*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城中路**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楼

相关供应商:桂林博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平乐县平乐镇大街***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的开水器底座、开水器;高压锅;消毒柜;连卷袋、食品袋、保鲜膜的生产制造企业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投标文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投诉请求:认定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中标结果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投诉事项*部分投诉成立,但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桂林市七星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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