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25-12-30 00:00:00
张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江镇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 |
| 文件编号 | 浦张府〔****〕**号 |
| 发布机构 | 张江镇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发布时间 | ********** |
镇机关各办公室、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居)委及相关单位:
《张江镇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年**月**日五届张江镇政府第***次镇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张江镇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号)、《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号)、《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号)、《浦东新区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浦建委建管〔****〕**号)有关规定,结合张江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对张江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通过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农村房屋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其中,*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居住**人及以上)的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应重点加强监管。
二、职责分工
张江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建房办负责指导监督各村加强农村房屋安全管理以及开展农村房屋安全常态化巡查工作,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村居开展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联合检查,按照浦东新区农村房屋信息系统运行要求牵头做好系统化管理。
经发办负责指导各村居加强乡村治理,在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农村物业化服务等工作中,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强化村民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各村牵头做好农村房屋经营主体住所登记工作。
社会工作办负责指导各村在乡村治理积分制工作中,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强化村民的主体责任意识。
规建办负责组织做好郊野单元规划的编制,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
综合执法队负责农村区域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精细办负责会同消防部门指导各村居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微型消防站作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
城运中心负责配合做好新区农村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按照区数据局部署要求,在系统资源、数据归集治理等方面做好配合推进工作。
群租办负责组织加强农村自建房出租居住管理,牵头相关单位、部门和村居做好出租居住自建房相关使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各村居配合相关部门,协助落实辖区内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摸清农村房屋底数,开展常态化巡查;配合做好农村经营性自建房进行登记备案,督促农村经营性自建房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按规定落实房屋安全鉴定;按照“巡查发现、分类整治、销号管理”等工作要求,结合原农民建房管理组织构架,健立完善本村居农村房屋安全管理长效工作队伍和运行机制,按新区农村房屋信息化管理统一部署做好信息化管理相关配合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各村居、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确保“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
农村房屋用作经营用途的,各村居、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各村居、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并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做好登记备案并取得证明文件。
(二)全面建立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
各村要切实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底数清单和检查台账,并持续更新、有效管控。建房办要加强房屋结构性安全方面的工作指导,可以聘请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第三方开展配合做好房屋安全巡查。涉及消防等其他专业领域的,相关部门亦可以聘请第三方参与。
新增的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备案,并在投入使用起一年内对房屋安全进行一次排查,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纳入既有农村经营性自建房进行管理;既有农村经营性自建房,由经营性自建房备案牵头部门组织每三年全覆盖排查一次,其他农村房屋,每五年全覆盖排查一次。
(三)及时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问题
各村居、相关单位和部门日常检查中初步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按照“分类处置、销项管理”的原则,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及时制定整治方案、跟进整改销项。
巡查时发现房屋超过一定使用年限、有明显开裂倾斜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或者明显违规改建和违规装修造成结构安全隐患的,所在地村居、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报建房办,由建房办会同村居、综合执法队等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采取相关措施,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四)严格装饰装修管理
各村居应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探索将农村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按照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加强安全监管,综合执法队应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房屋安全。
(五)持续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
按照新区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数据库工作要求,强化镇、村居联动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着力提升农村房屋安全监管的数字化、信息化水平。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监管完善部门协同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村居配合协助,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对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定期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管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相关单位和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好行业监管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
(三)开展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
重点聚焦农村经营性自建房,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加快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管住存量隐患,坚决遏制增量风险。相关执法主体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农村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按《张江镇农村自建房出租房安全管理办法》(浦张规〔****〕*号)执行。
五、其他
本方案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年。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张江镇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浦张府规〔****〕*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