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026-01-05 00:00:00
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建始县人民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建始县人民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医药集团恩施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龙鳞宫路**号
被投诉人: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
相关当事人: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号知音广场写字楼**层(地铁四号线楚河街*区出口知音广场*号门)
相关当事人:建始县人民医院
地址:建始县业州镇广润路**号
三、基本情况
(一)质疑受理情况:投诉人湖北医药集团恩施医药有限公司就建始县人民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项目编号****************),于****年**月**日向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进行质疑答复。
(二)投诉受理情况: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湖北医药集团恩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审查并受理投诉后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诉人*”)、被投诉人*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诉人*”)、被投诉人*建始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为“被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年**月*日、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事项的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故意隐瞒股权控制关系,不符合投标资格却违规中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系九州通医药投资(湖北)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九州通医药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无法核查该公司是否满足中小企业认定条件。本机关调查核实后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建始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