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2026-01-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绵阳市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定制办公家具)(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四代目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楼****号
被投诉人: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城新区分局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楼****号
被投诉人:四川勤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科创区玉泉南路**号田森.奥林春天三期*幢*楼
四、基本情况
四川勤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城新区分局绵阳市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定制办公家具)(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在采购文件“*.*.*.评审细则及标准”中,针对非实质性条款(即未带“★”的技术参数),评审标准存在自相矛盾,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歧义。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的样品评分标准违反法定量化要求。
投诉事项*:指定认证机构,排斥了其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在更正公告中未公布具体更正事项,仅以笼统表述“技术要求和评分细则修改内容以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为准”,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强制性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绵阳科技城新区财政金融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