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2026-01-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纳溪区应急值班指挥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源辰天翊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号附**号*层
被投诉人:泸州市纳溪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泸州市纳溪区云溪西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久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恒大滨江商业广场****
四、基本情况
四川久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泸州市纳溪区应急管理局纳溪区应急值班指挥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设置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者服务要求,达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目的。要求彩页资料,增加投标人成本。变相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但未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要求接入指定平台,但未说明是否产生费用,增加投标人风险。
投诉事项*:设置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者服务要求,达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目的。变相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但未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要求接入指定平台,但未说明是否产生费用,增加投标人风险。
投诉事项*:设置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者服务要求,达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目的。
投诉事项*:产品要求未充分披露关键对接信息,要求接入平台,限制市场竞争、增加投标风险,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贵公司引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本次采购”为由,判定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不成立。被投诉人*对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适用范围存在根本性误解,其答复缺乏合法依据,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定要求,严重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