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拨打朱女士电话,已告知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苏医保发〔****〕**号)文件规定,连云港市市本地参保生育女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连续参保缴费满**个月的,****年**月*日(含当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生育登记表并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医保云****“我要办”*“生育津贴发放个人”模块申领,确认银行账户信息;申请后,可通过江苏医保云**** “我要查”*“生育津贴查询”跟踪审核状态。
医保经办机构在职工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优先发放至职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上渠道仍无法获取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生育津贴可以按原渠道发放给用人单位。
机关事业等在财政预算内的单位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仍维持原途径发放至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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