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具体支付期限与金额以财政批复为准,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具体支付期限与金额以财政批复为准
第*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具体支付期限与金额以财政批复为准
收款账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湖南百丝特布业有限公司:******************)
*.预付款保函:
否
无
*.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定后三天内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货物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采购文件及本合同约定,遮光卷帘的各项技术指标;
(*)货物的生产工艺、制作水平及细节处理是否不低于乙方提交的样品标准;
(*)安装调试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室内空气是否达到国家标准(环境检测结果)。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对使用人员培训;
(*)提供一年的质量保证期,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开始计算。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交货数量、规格是否与本合同约定一致;
(*)交货时间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
(*)包装、运输是否符合本合同及相关标准要求;
(*)售后服务体系是否建立并能正常运转。
(*)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号文)执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货物技术参数、质量符合采购文件、本合同及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第三方检测合格(尤其是环保指标);
(*)室内空气检测达到国家标准;
(*)验收过程中破坏性实验结果符合要求;
(*)无其他影响货物正常使用的问题。
(*)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如检测达不到招标要求、尤其是环保不合格,乙方必须重新制作,已送达的不合格货物不予退还;如再次生产送货
,甲方继续对产品抽样检测,若再次抽样检测不合格,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并上报上级主管行政部门,
同时将乙方纳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如验收未达标,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有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货物提出知识产权侵权主张,由乙方负责
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费用。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整改、拒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
*.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具体支付期限与金额以财政批复为准,延期支付均不算违约。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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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湘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采购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