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碧根果全产业示范项目二期—冷库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答疑
2026-01-04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合肥市碧根果全产业示范项目二期—冷库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答疑
安徽/合肥-2026-01-04 00:00:00
合肥市碧根果全产业示范项目二期—冷库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答疑 **********
合肥市碧根果全产业示范项目二期—冷库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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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碧根果全产业示范项目二期—冷库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答疑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万元冷库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每个得*分,最多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附录*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为: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业绩证明材料:

☑(*)合同;

☑(*)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等);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其目的在于核实业绩的真实性。然而,这一要求存在以下问题:(*)并非所有项目均公开中标信息:并非所有的工程项目,尤其是非公开招标或未在特定平台公示的项目,其中标信息无法通过公开网址查询。(*)查询网址的有效性难以保证:中标信息的公示平台可能变更、关闭或无法访问,导致无法提供有效截图。(*)与业绩证明的关联性不足:证明业绩的关键在于合同和验收合格证明,这些文件已能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中标查询网址及截图并非证明业绩真实性的唯一或必要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公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合理限制条件】,该要求可能导致部分投标人(如业绩合同未公开中标信息或信息无法查询的)无法提供相应材料,从而被不合理地排除在竞争之外,导致此条款构成不合理限制,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相关诉求及建议:修改为:提供合同、验收证明及部分发票。

*:招标文件设置不违反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不予修改。

*:能否提供***版图纸?

*:图纸已提供***版的,无***版图纸。

*:关于第五章供货要求“(三)库体保温”“(四)地面保温”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疑问;关于第五章供货要求“(十一)制冷工艺”要求提供****证书和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证明文件、生产质量检查记录、工厂内试压记录、合格证、保修卡等质量证明文件的疑问。理由及分析:招标文件要求选择优质***挤塑板,挤塑板带有**、********、****标识的检测报告,但未明确检测报告具体提供的时间。在冷库板中提出了多项细致的技术指标,但未明确检测报告是否必须涵盖表中的所有特定参数。若要求投标报价阶段提供涵盖所有特定参数的检测报告,意味着投标人需专门制作样品并送检,检测周期长(约*****个工作日)且成本高,这增加了企业投标成本和交易门槛。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发(****)**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政策精神。而且投标阶段的检测报告仅能证明“送检样品”合格,无法完全代表中标后批量供货的实际质量。为了更严谨地把控工程质量,避免“样品合格、供货不符”的情况,标后实物抽检往往比标前查看报告更为有效。(十一)制冷工艺中未注明****证书和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证明文件提供的时间。“生产质量检查记录、工厂内试压记录、合格证、保修卡”等资料,属于设备生产完成、检验合格出厂时随货附带的“一机一档”文件。在目前的投标阶段,因项目尚未定标排产,潜在投标人客观上无法提供针对本项目拟供设备的上述实物记录。若提供样机记录,则无法准确反映本项目未来供货设备的实际质量。修改建议:为了切实保障招标人的利益,确保工程质量,同时降低非必要的投标制度性成本,建议采取“宽进严出、重在履约”的管控模式。请求贵方将上述条款中关于检测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的提交时点调整至“中标后、供货前”或“设备进场验收时”提供。

*:上述条款中关于检测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在中标后供货前提供。

其他内容不变,本文件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人: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号

人:聂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楼

人:俞凡

联系电话:*************、*************

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

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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