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主城区排水暗渠排涝能力提升改造工程污泥处置政府采购合同
2025-12-31
辽宁/阜新 中标结果
阜新市主城区排水暗渠排涝能力提升改造工程污泥处置政府采购合同
辽宁/阜新-2025-12-31 00:00:00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阜新市主城区排水暗渠排涝能力提升改造工程污泥处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四、项目名称:阜新市主城区排水暗渠排涝能力提升改造工程污泥处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

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八一路**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阜新隆远生态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址: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去水泉镇长哈达村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阜新市主城区排水暗渠排涝能力提升改造工程污泥处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需处置的污泥总量约*.****万吨全部处置,单价最高限价:人民币***元吨。 (*)污泥处置方具有符合国家污泥处置技术政策要求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稳定污泥接收场地,污泥接收场地提供县级(含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提供的技术方案及污泥接收场地,符合国家相关污泥处置环保标准,并提供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手续,所有污泥处置不达标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污泥处置方承担,需保障长期连续性处置污泥,合同期间不得拒绝接收污泥。 (*)投标人处理处置污泥时需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污泥处理处置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并将相关资料保存**年以上。 (*)投标人处理处置污泥时需符合《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以及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污泥运输应采用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及管道等输送方式。加强运输过程中的监控和管理,严禁随意倾倒、偷排等违法行为,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转运联单统计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元

合同金额:***.**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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