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12-29 00:00:00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肿瘤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系统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肿瘤医院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半山东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街道白塔公园*区块*号楼*楼****
相关供应商: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号*幢*层***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肿瘤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系统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份业绩要求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构成歧视。事实依据:
* | 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评委对与本次投标相同型号投标产品(直线加速器)自****年*月*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评分,每提供个合同复印件得*分,最高*分。 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 | 客观分 | * |
要求*份销售业绩不合理。提供*份同型号业绩对具有定规模的大企业并不困难,但对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该项评分因素则构成歧视性。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处于初创阶段,要取得业绩本身就非常困难,要在初创期获得*份同类型的直线加速器销售业绩更是难如登天,小企业要提供*份对应业绩合同,必须要产品投入市场长期经营才可能取得。经营时间更长的企业实质上获得了更大优势。《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明文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般不超过*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因此,要求提供****年*月*日(近三年)以来完成的与本项目所投产品同型号的国内业绩*份销售业绩,构成了对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歧视,属于变相以经营年限对上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的门槛,是不符合相关法规,不合理的评审因素。综上所述,要求*份销售业绩要求不合理,歧视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中小企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号)第二点 政策措施。()进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点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木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般不超过*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投诉事项*:技木参数中多次要求提供“原厂技木白皮书”,可能变相限定特定品牌或厂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多次要求投标人提供“原厂技木白皮书”或标注特定参数的佐证材料页码(例如:△*.*、△*.*、△*.*、△*.*等)。此类要求可能变相限定特定品牌或厂商,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提供“原厂技木白皮书”意味着供应商必须具备特定制造商的技木文档,而不同品牌厂商的文档格式、参数表述方式可能不同,导致非原厂供应商难以完全匹配。部分参数可能仅少数品牌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白皮书佐证,形成隐性品牌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木、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技木要求中规格参数存在倾向性,倾向瓦里安,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事实依据:技木参数表格(略)。经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招标文件技木部分产品配置及要求与瓦里安产品技木配置高度契合。其他同档次同价位产品无法有效参与竞争,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显示本次招标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实际上未查到本项目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中小企业品牌有符合本项目的产品有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但结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不是实质性参数不满足就是重要参数扣分严重,不能有效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整体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排他性,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相悖。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了国家招投标相关政策。根据本次评分标准,瓦里安品牌客观技木分具备较大优势,疑似为其量身定制,其他国产自主品牌技木分至少要扣除**%以上,明显不具备代表性。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般不少于*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具体表现为,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技木参数评分标准具有明显倾向性,导致只有极少数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这种行为可能使得采购活动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损害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使得采购人无法获得性价比更高的产品或服务。招标文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设定技木参数和评分标准,确保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条。投诉请求:*.建议降低业绩门槛。*.将“提供原厂技木白皮书”改为“提供权威机构认可的证明材料”。*.修改倾向性参数。*.建议修改歧视性参数,让中小企业可以有效竞争。*.调整采购需求,将国产品牌纳入可竞争范围,具备代表性。*.调整采购需求,对采购需求进行竞争性审查,使其具备竞争性。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省肿瘤医院辩称: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我医院委托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和说明,同时补充说明如下:我医院是新中国成立最早的*所肿瘤专科医院之,连续**年位列中国医院肿瘤专科综合排行榜前**位,****年“国考”排名全国第三。在食管癌、乳腺癌等治疗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本项目的实施将缓解医院患者放疗的排队等候时间,为来自省内、乃至全国的患者提供更高效精准的诊疗服务。本次采购医院科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医院临床实际需求编制采购需求、评标办法,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答复:同供应商可能存在制造或销售不同品牌产品,同品牌可能有不同型号的产品,彼此技木性能相差可能较大。要求同品牌同型号的业绩,能够准确反映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实际供货产品的真实业绩情况,有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反之,如果允许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业绩,则不能准确反映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实际供货产品的真实业绩情况,不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号)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本项目价格分**分,业绩分*分,业绩评分设定符合该通知的规定。且该条款为评分项,非资格条件,不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般不超过*个”的情形。另,本项目已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执行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预付款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执行关于首台套业绩认定的政策。故本项目关于业绩分的设定不存在“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对新成立企业或新产品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该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答复:医疗器械的技木白皮书是产品厂家的官方技木文件,用于阐述医疗器械产品技木原理、性能参数、临床应用等。是对产品技木参数真实性的证明。不同厂商的技木白皮书文档格式、参数表述方式虽略有不同,但只要能佐证投标响应参数即可。故,要求提供原厂技木白皮书,不存在变相限定特定品牌或厂商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该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答复: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根据医院实际要求提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木要求”的规定。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要求,参与竞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该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答复: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均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木要求。且,本项目已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综上,该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答复:本项目采购需求均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木要求”的规定。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要求、参与竞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该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答复:本项目采购需求均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木要求”的规定。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要求、参与竞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该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医院根据临床发展需要,合理制定采购需求,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不合理、有歧视性情形。恳请贵厅驳回投诉,允许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本项目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材料。
相关供应商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共有宁波素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致。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质疑事项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答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定经济稳定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号)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本项目价格分**分,业绩分*分,业绩评分设定符合该通知的规定。且,本项目已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执行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预付款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执行关于首台套业绩认定的政策。故本项目关于业绩分的设定不存在“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对新成立企业或新产品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医疗器械原厂技木白皮书是医疗设备厂家的官方技木文件,要求对技木参数提供原厂技木白皮书证明是对技木参数真实性的有力证明。不同厂商的技木白皮书文档格式,参数表述方式虽略有不同,但只要能佐证投标响应参数均可。故,要求提供原厂技木白皮书,不存在变相限定特定品牌或厂商的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根据医院实际要求提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木要求”的规定。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三个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参与竞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均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木要求。且,本项目已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本项目采购需求均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木要求”的规定。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要求,参与竞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本项目采购需求均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木要求”的规定。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要求,参与竞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
三、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中标人若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合同金额的**%的预付款政策。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 三、招标技木要求
序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评分权重 |
▲*.* | 适用范围:用于对人体适合接受放射治疗的病灶和肿瘤提供放射治疗和体部放射外科治疗(立体定向放射治疗) 注:以医疗器械注册证正本中适用范围所显示的信息为准;注明佐证材料对应页码; | / | |
△*.* | 机架结构:大孔径环形机架或*型臂机架,等中心到机头的净空间:≥****;提供医用直线加速器的原厂技木白皮书,标注此条参数佐证材料对应页码。 | * | |
*.* | 机架最大旋转速度:≥ *圈/分钟(***);提供医用直线加速器的原厂技木白皮书,标注此条参数佐证材料对应页码。 | *.* | |
△*.* | 同侧相邻叶片运动最大距离 ≥**** 提供医用直线加速器的原厂技木白皮书,标注此条参数佐证材料对应页码。 | * | |
△*.* | 准直系统平均透射率 ≤*.***%; | * |
五、招标文件 第四章评标办法 五、评标细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对各供应商的价格、商务、技木等评分因素在分值范围内进行各自打分。每个供应商最终得分=价格分+商务技木分。*.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推荐名中标候选人。*.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商务技木分该评分分值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细则在分值范围内独立打分(具体分值设定详见表格),小数点后保留位小数。每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打分汇总后的算木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序号 | 评分细则 | 说明 | 分值 |
| 技木 | ||
* | 技木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木要求”的符合度,每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分,每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分,扣完为止。 | 客观分 | ** |
二 | 资信 | ||
* | 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评委对与本次投标相同型号投标产品(直线加速器)自****年*月*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评分,每提供个合同复印件得*分,最高*分。 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 | 客观分 | * |
六、评审报告显示:符合性审查环节,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适用范围:用于对人体适合接受放射治疗的病灶和肿瘤提供放射治疗和体部放射外科治疗(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宁波素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限公司技木商务得分**.**分,报价得分**.**分,总得分**.**分,排名第;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技木商务得分**.*分,报价得分**.**分,总得分**.**分,排名第二;宁波素然贸易有限公司技木商务得分**.**分,报价得分**.**分,总得分**.**分,排名第三。推荐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七、技木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会对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宁波素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限公司就评审条款“技木功能符合度”的评分分别为**.*分、**.*分、**分;就评审条款“投标产品销售业绩”的评分为*分、*分、*分。
八、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宁波素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医用直线加速器主机品牌型号互不相同。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肿瘤医院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技木白皮书、直线加速器调研资料等附属材料。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所附“技木要求对比表”显示,有不少于*个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木要求,且能形成有效竞争。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显示:统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年*月*日。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包括业绩。本项目评审条款“投标产品销售业绩”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本次投标相同型号投标产品(直线加速器)自****年*月*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为业绩证明材料。投诉人主张“对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该项评分因素则构成歧视性”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同供应商可能存在制造或销售不同品牌产品,同品牌可能有不同型号的产品,彼此技木性能相差可能较大。要求同品牌同型号的业绩,能够准确反映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实际供货产品的真实业绩情况,有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反之,如果允许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业绩,则不能准确反映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实际供货产品的真实业绩情况,不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经审查,投诉人于****年*月*日成立,招标文件中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起算时间节点(****年*月*日)的规定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并且,前述评审条款中设定“每提供个合同复印件得*分,最高*分”,业绩分值(*分)未超过价格分值(**分)的**%,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等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要求供应商在投标环节提供投标产品相关技木白皮书作为投标响应情况的佐证材料。采购需求“△*.*、△*.*、△*.*、△*.*”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厂产品技木白皮书”作为证明材料,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经营主体的技木白皮书,投诉人主张“可能变相限定特定品牌或厂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证明材料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医疗器械的技木白皮书是产品厂家的官方技木文件,用于阐述医疗器械产品技木原理、性能参数、临床应用等。是对产品技木参数真实性的证明”。投诉人虽然提交了投标文件,但在符合性审查环节,因“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证明材料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证明材料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木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经营主体均能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设定了采购标的“医用直线加速器系统”的相关技木要求,投诉人主张“技木要求中规格参数存在倾向性,倾向瓦里安,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瓦里安品牌产品满足技木要求的情况,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整体设置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木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木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木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所占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要求,且能竞争”。被投诉人浙江省肿瘤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本次采购,医院科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编制采购需求,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技木白皮书、直线加速器调研资料等需求调查材料。投诉人虽然提交了投标文件,但在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以“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由认定投标无效。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发现本项目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的设置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另,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财政部关于进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号)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已经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投诉人以“实际上未查到本项目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为由主张“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木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经营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木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木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木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所占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要求、参与竞争”。被投诉人浙江省肿瘤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本次采购医院科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医院临床实际需求编制采购需求、评标办法,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技木白皮书等材料。投诉人虽然提交了投标文件,但在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以“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由认定投标无效。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采购需求整体(包括技木参数、评分标准)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采购需求整体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肿瘤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系统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