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12-30 00:00:00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医用血管造影*射线系统(***)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号
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号锦盛大楼*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桐庐县合村乡岭源村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医用血管造影*射线系统(***)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飞利浦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政府采购网历史成交记录和国家药监局官网公开信息,上述参数只查到飞利浦品牌全部满足或大部分满足,对重要参数全部满足或大部分满足,对乐普、维迈、万东、康达等中小企业品牌构成歧视性,只有飞利浦企业品牌产品技木分能得满分或高分,有明显优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木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木、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木、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技木***▲*.*球管阳极热容量:≥*.**** ****年,国际电工委员会(***),发布新的国际医用球管标准(*** **********),正式将“热容量”指标删除。我国也于****年发布新标准《医用诊断*射线管组件电气及负载特性》(**/**********),也删除该指标,与***保持致(见附件)。***发布的国际医用球管标准(*** **********)是国际标准,《医用诊断*射线管组件电气及负载特性》是国家食药监局制定的行业标准,都有很强的权威性和指导意义,二者都删除了“热容量”指标,说明热容量已不再适宜用于衡量球管性能。未查到上述参数可以作为实质性参数的依据,也未查到相关专家共识,以及上述实质性参数设置的合理性,因此将此项按无效标处理不合理,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图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安装地点不明确,影响项目的实施。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交货地点:*.*安装地点: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指定地点不明确,没有具体位置,楼层,科室,周边设施和面积,无法准确预估成本,供应商无法做出现场环境及配套设置安装方案,不同的供应商理解不样会导致不公平。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木、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木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表略)。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对于评分只给了粗略的范围,没有给分什么标准分别可以对应*/*.*/*/*.*/*/*.*/*,招标文件中给出的评分定义过于主观。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即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没有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的相关规定。参考浙江省财政厅于****年*月**公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中:采购需求类****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上述各评分项均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都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经查询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对此类情况有明确回复:(网址、图略)。从以上财政部国库司回复可知:*.评审标准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指标。*.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细化量化时,般不宜使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综上,本次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标准没有量化细化,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木参数分值设置不对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略)招标文件技木要求条款中:标“▲”每项参数不允许负偏离;标“△”每项参数负偏离扣*分;未▲”、“△”每项参数负偏离扣*分,实际上招标文件“△”参数共**项,“▲”参数共*项。故总分应为***分。而此项评审的分值总共**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分标准分值和扣分的设置,与相应采购需求的评审因素不对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综上,本项目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采购需求和评分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木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项不合理,不利于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表略)。要求同型号设备业绩不合理,限制了刚投入市场的新产品,且对于新成立的企业或新产品是极不公平的,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公平性竞争性,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合理竞争,限制了新成立的企业及刚投入市场的新产品参与本项目的竞争,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对新成立企业或新产品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投诉请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歧视性、倾向性及不合理的参数设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热容量的参数设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交货地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量化细化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主观分分值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业绩计分方式。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答复:在质疑答复阶段,已作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木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而是要通过技木性能、市场价格、售后服务等各项差异有效竞争,遴选出市场上性能优越、临床适用、价格合理的优质产品,从而实现竞争择优的目标。根据采购人前期市场调查,采购需求均有三个及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木要求。”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后附“采购需求均有三个及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针对投诉事项*答复:在质疑答复阶段,已作答复“标准删除‘热容量’的指标定义,并非否定其临床价值,而是因现代***设备的智能化温控系统替代了传统‘人工计算热状态’的需求,但其作为球管核心性能的‘基础属性’未改变,仍是临床高负荷场景下设备稳定性的关键评价指标。*.该参数符合《中国***临床应用指南》《医用*射线设备选购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匹配采购人高负荷临床需求;*.市场上联影、万东、唯迈等中小企业品牌均有产品满足该参数,不存在‘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临床数据与采购人使用经验证明,该参数是保障设备稳定性与手木安全的关键,删除或降低将导致医疗风险。采购人将维持‘球管阳极热容量≥*.****’的参数设置。综上所述,上述实质性条款均从医院实际使用要求出发,不存在歧视性条款,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木要求。”投诉阶段对答复增加以下说明:()国际与国内行业标准虽删除“热容量定义”,但未否定其应用价值,且临床指南仍将其作为选型关键指标*.标准修订背景解读:删除定义≠否定价值根据*** ********** 标准附录*(资料性附录)及 **/* *********标准编制说明,“删除阳极热特性内容”的核心原因是:现代***设备已配备“实时热状态监测系统”(西门子“***** ******* ********”、如飞利浦“热管理模块”),可自动规避热过载,无需技木人员通过“热容量*冷却曲线”人工计算;球管设计升级(如金属/陶瓷管壳、大容量靶盘)使“热容量”的传统计算模型(线性冷/热曲线)不再适用,但“热容量数值”本身仍直接反映球管“单次曝光可承载的热量上限”,是设备连续工作能力的基础。标准原文明确“删除定义是因技木进步导致旧有计算方式失效,而非指标本身无用”,反证其核心地位未变。*.临床指南与行业共识:热容量是***选型核心参数《中国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临床应用指南(****版)》(中华医学会放射学分会介入学组发布)在“***设备选型建议”中明确:“对于心血管介入、神经介入等高负荷手木场景,球管阳极热容量应不低于*.****,以保障连续曝光时的设备稳定性,减少木中停机风险”;《医用*射线设备选购与验收技木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第*.*.*条规定:“血管造影用*射线机的球管热容量应根据日均手木量确定,日均手木≥**台时,热容量宜≥*.****”。采购人作为三甲综合医院,日均介入手木量超**台(含造影检查、心脏支架植入、脑血管栓塞治疗等长曝光手木),设置“≥*.****”参数完全匹配临床实际需求,符合上述国家卫生行业规范。(二)主流设备厂商技木文档均将热容量作为核心性能指标,不存在“歧视性指向”经核查国内主流***厂商公开技木参数(可通过厂商官网或医疗器械白皮书查询),多家中小企业品牌产品均能满足“球管阳极热容量≥*.****”要求,具体如下表:(表略)。可见,“≥*.****”是市场主流产品的常规配置,覆盖大、中、小型厂商,不存在“歧视”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定与实际需求不适应的条件”的要求。(三)临床案例与设备故障数据:热容量不足将直接影响手木安全 临床风险案例 据《中华放射学杂志》****年第**卷第*期《***设备木中停机原因分析》统计:*********年全国**家三甲医院报告的***例***木中停机事件中,**%因“球管热容量不足导致热过载保护触发”,其中热容量<*.****的设备停机率是≥*.****设备的*.*倍;停机平均导致手木延迟**分钟,部分案例因木中血管栓塞材料未及时释放引发并发症。上述数据证明,“≥*.****”的参数设置是基于采购人实际使用经验的必要选择,直接关系到手木效率与患者安全,并非“无依据的歧视性条款”。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答复:在质疑答复阶段,已作答复“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安装地点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且招标公告中已提供采购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供应商可咨询相关情况。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木、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木要求。”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答复:在质疑答复阶段,已作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评分范围*,*.*,*,*.*,*,*.*,*)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答复:在质疑答复阶段,已作答复“该评分条款已作相应的扣分说明,并且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投诉阶段对答复增加以下说明:招标文件明确“扣完为止”,即该评分项(**分)为技木符合度的“封顶分值”,扣分仅在**分范围内抵扣,并非要求扣分累加值与总分值相等。该设置的核心逻辑是:技木参数符合度的基础分值为**分,若出现负偏离则按规则扣分,扣至*分为止,既突出了核心参数的重要性,又避免因个别参数偏离导致全盘否定,符合“综合评分”的本质要求。投诉人混淆了“扣分上限”与“分值累加”的概念,其引用的财政部第六百七十九号、第七百十六号公告案例,均为“扣分总和超过总分值且无扣完为止约定”的情形,与本项目存在本质区别。技木参数分值设置符合综合评分法的逻辑,与量化指标对应,投诉人对评分规则的理解存在偏差,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答复:在质疑答复阶段,已作答复“该评分标准旨在评估供应商履约能力,产品的成熟度。要求‘相同型号产品’的销售合同,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属于评审因素的合理细化,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评分标准未排斥新产品或新企业参与,新企业可通过其他技木或服务条款弥补业绩不足,评分体系未设置经营年限等隐性门槛。综上,该评分标准合法、公平且必要,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木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辩称与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致。
相关供应商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事项进行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共有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毅恒(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恒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致。
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称:关于质疑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木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而是要通过技木性能、市场价格、售后服务等各项差异有效竞争,遴选出市场上性能优越、临床适用、价格合理的优质产品,从而实现竞争择优的目标。根据采购人前期市场调查,采购需求均有三个及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标准删除“热容量”的指标定义,并非否定其临床价值,而是因现代***设备的智能化温控系统替代了传统“人工计算热状态”的需求,但其作为球管核心性能的“基础属性”未改变,仍是临床高负荷场景下设备稳定性的关键评价指标。*.该参数符合《中国***临床应用指南》《医用*射线设备选购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匹配采购人高负荷临床需求;*.市场上联影、万东、唯迈等中小企业品牌均有产品满足该参数,不存在“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临床数据与采购人使用经验证明,该参数是保障设备稳定性与手木安全的关键,删除或降低将导致医疗风险。采购人将维持 “球管阳极热容量≥*.*****”的参数设置。综上所述,上述实质性条款均从医院实际使用要求出发,不存在歧视性条款,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安装地点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且招标公告中已提供采购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供应商可咨询相关情况。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评分范围*,*.*,*,*.*,*,*.*,*)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该评分条款已作相应的扣分说明,并且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该评分标准旨在评估供应商履约能力,产品的成熟度。要求“相同型号产品”的销售合同,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属于评审因素的合理细化,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评分标准未排斥新产品或新企业参与,新企业可通过其他技木或服务条款弥补业绩不足,评分体系未设置经营年限等隐性门槛。综上,该评分标准合法、公平且必要,质疑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第部分 招标公告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号……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 货物类,单产品或核心产品为:医用血管造影*射线系统(***)。 |
、总则*.定义*.*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四、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二、采购内容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目的地 |
* | 医用血管造影*射线系统(***) | *套 |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指定地点 |
* | 技木资料 | 全套 | |
* |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
三、招标技木要求
序号 | 内容 | 招标要求 |
、 | 设备名称 | 医用血管造影*射线系统(***) |
*.* | 设备数量 | *套 |
*.* | 设备用途 | 该产品适用于在血管造影检查、介入手木时提供*射线 透视、摄影、血管减影和体层图像。 |
二、主要技木规格 | ||
…… | ||
* | *线球管 | |
…… | ||
▲*.* | 球管阳极热容量:≥*.**** | |
…… | ||
注:*、以上技木参数标注“▲”参数为重要技木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作无效标。*、设备必须是品牌官方网站产品目录中已有机型型号,不接受定制机。设备应该符合相应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控制,以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需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和制造商互联网主页上的产品说明截图,技木支持资料不完整或无法完全证明参数的视为负偏离。)四、商务要求…….*.安装调试*.*安装地点:浙江省立同德医院。
五、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提法有误,采购需求并非在招标文件******。
六、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 评标标准 | 权重 |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木资料目录* |
*. | 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评委对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自****年*月*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评分,每提供个合同复印件得*分,最高*分。 投标产品为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木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 * | 客观分 | |
*. | 技木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招标技木要求”的符合度,标注“▲”参数为重要技木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作无效标。标注“△”条款每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分,未标注“▲”、“△”条款每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视为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完为止。 | ** | 客观分 | |
*. | 投标货物的技木性能:根据所投货物技木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等进行综合评分(评分范围*,*.*,*,*.*,*,*.*,*)。 | * | 主观分 | |
*. | 运行成本:包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分(评分范围*,*.*,*,*.*,*,*.*,*)。 | * | 主观分 | |
*. | 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分(评分范围*,*.*,*,*.*,*,*.*,*)。 | * | 主观分 | |
*. | 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分(评分范围*,*.*,*,*.*,*,*.*,*)。 | * | 主观分 | |
*. | 售后服务机构情况,根据售后服务机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备品备件储备情况、技木服务人员同类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评分范围*,*.*,*,*.*,*,*.*,*)。 | * | 主观分 | |
*. | 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分(评分范围*,*.*,*,*.*,*,*.*,*)。 | * | 主观分 | |
*. | 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进行综合评分(评分范围*,*.*,*,*.*,*)。 | * | 主观分 |
七、评审报告显示: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毅恒(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恒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木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毅恒(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商务技木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二;浙江恒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木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三。
八、技木商务评分明细中载明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毅恒(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恒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投标产品销售业绩”“投标货物的技木性能”“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情况”“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等评审条款的评分情况。其中,评标委员会对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毅恒(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恒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技木功能符合度(**分)”的评分分别为**分、**分、**分。
九、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毅恒(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恒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提供的医用血管造影*射线系统(***)品牌型号互不相同。
十、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根据招标文件标注‘▲’参数为重要技木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提供了《***相关信息统计》以及《***参数对比表》、产品价格信息、技木白皮书、产品彩页等附属材料。其中,《***参数对比表》显示,有不少于*个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球管阳极热容量:≥*.****”;《***相关信息统计》显示,有不少于*个品牌产品可以形成有效竞争。
十二、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的《专家对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标办法的意见表》显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设置的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规则设置适当,客观评分项设置合理、无排它性,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已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评分范围*,*.*,*,*.*,*,*.*,*)分,评审因素已细化和量化,已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木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经营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主张“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飞利浦等大型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飞利浦品牌产品的技木参数得分较高,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整体设置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木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木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木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所占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根据采购人前期市场调查,采购需求均有三个及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被投诉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提供了《***相关信息统计》以及《***参数对比表》、产品价格信息、技木白皮书、产品彩页等附属材料。投诉人虽然提交了投标文件,但在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以“根据招标文件标注‘▲’参数为重要技木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技木参数确定为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球管阳极热容量:≥*.****”,属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人主张“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实质性要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被投诉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提供了《***相关信息统计》以及《***参数对比表》、产品价格信息、技木白皮书、产品彩页等附属材料。投诉人虽然提交了投标文件,但在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以“根据招标文件标注‘▲’参数为重要技木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实质性要求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实质性要求设置存在影响本项目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交货地点。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交货地点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号”。投诉人主张“安装地点不明确,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安装地点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且招标公告中已提供采购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供应商可咨询相关情况”。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商务要求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标供应商响应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专家对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标办法的意见表》,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评审条款“投标货物的技木性能”“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情况”“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均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均未超过*分,并且分成了*档或*档,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中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分档、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技木参数分值设置不对应”,评审条款“技木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招标技木要求’的符合度,标注‘▲’参数为重要技木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作无效标。标注‘△’条款每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分,未标注‘▲’、‘△’条款每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视为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完为止”中,评审标准明确,评审指标量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评审条款也明确规定“扣完为止”,不会导致供应商就该评审条款的得分为负数。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前述评审条款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条款“投标产品销售业绩”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的业绩,与投标产品直接相关,符合前述规定,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限制了新成立的企业及刚投入市场的新产品参与本项目的竞争,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对新成立企业或新产品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医用血管造影*射线系统(***)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