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2026-01-01 00:00:00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开化县“四好农村路”****年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乡、村道)(芹阳办事处)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被投诉人*:开化县芹阳办事处
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花山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开化县江宁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开化县“四好农村路”****年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乡、村道)(芹阳办事处)(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合法,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
投诉人主张“本项目中标单位连续两年(****年与****年)中标同项目的结果的公平性与合规性提出严重质疑”,属于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不属于依法质疑。相应地,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据此,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开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或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化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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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财采投决字〔****〕第*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