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5-12-31 00:00:00
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
我司作为潜在投标人,在仔细研究贵单位发布的火炬海沧***科技园(***+*)(重新公告)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后,认为其“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的多项条款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与不合理性,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公平竞争原则,实质上剥夺了大多数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利。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障项目获得最优实施效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正式提出异议。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本次招标项目为大型工业厂房的“***+*”,其核心需求应围绕高质量的建设实施与高效、专业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展开。然而,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多处偏离项目实际需求,核心争议条款来自招标文件“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具体如下:
(一)运营能力评分:
*.业绩:要求“近五年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万㎡且合同额*亿元及以上的园区类***+*业绩”,联合体业绩仅认可牵头方且牵头方需负责运营,需满足*个该类业绩可获得满分。
*.体系认证:要求同时具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等*项体系认证方可得满分。此类认证主要适用于**服务、软件开发类企业,与园区运营核心业务无直接关联。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此项加分项权重极高,占据运营能力评分核心地位,*个认定得**分,再增加*个加**分,满分高达**分。经公开信息核查,业内同时满足近五年内拥有多个该认定的企业极少,且本项目主要为工业厂房,孵化功能并非本项目核心定位。
*.专利与软件著作权:要求投标人需持有名称含“产业”字样的自主发明专利及“招商”字样软件系统,可得满分。该条款既限定成果名称表述,又强调“自主”属性,排除了合法受让、授权许可的同类有效成果。
(二)物业能力评分:
*.项目负责人需同时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持有网络设备调试员证、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及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证),得满分。
*.物业主管须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退伍军人证和高级保安员证,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及项目代号为**或*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得满分。
*.物业公司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内容包含电梯安装(含修理))的,得满分。
经核查,上述条款组合后,仅少数特定企业能满足满分条件,多数潜在投标人被实质性排除,违背公开招标公平性原则。
二、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核心功能是创业孵化、培育初创企业,与本项目以承载成熟企业生产经营为核心的规划定位不匹配。
三、请求及主张
本次招标为依法必须进行的公开招标,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标文件条款设计需围绕项目核心需求,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利。但招标文件评分条款存在明显不合理性与排他性,具体理由如下:
业绩门槛设置脱离行业实际,单合同建筑面积**万㎡且合同额*亿元的园区类***+*项目业绩由运营企业牵头的极少,联合体业绩仅认可牵头方且负责运营,排除了大量以运营为核心优势、联合施工单位牵头承接的运营企业业绩,违反了联合体投标制度优势互补的初衷,属于“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商务条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体系认证要求与合同履行无关,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等*项认证,此类认证主要适用于**及软件服务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物业运维、企业服务等核心运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联,属于典型的“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高分项与项目核心需求严重脱节,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设为**分高分项,本项目核心定位是承载成熟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培育初创企业。将创业孵化的稀有资质作为本项目决定性评分因素,严重扭曲了评审导向,排除了专业于工业厂房园区运营的企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
专利与软件限定缺乏合理性,专利与软件的核心价值在于适配园区运营、招商实际场景,而非名称是否包含特定字样;强行限定“自主”属性,违背行业内成果流转的惯例,合法受让、授权许可的成果与自主研发功能无差异却被排除,人为压缩竞争空间。
物业评分条款存在定向筛选倾向,项目负责人、物业主管的加分要求将多个不同专业、通常由不同专职人员担任的资格强行叠加于一人,远超常规园区物业管理岗位的实际需要,涉嫌为拥有特定人员储备的企业量身设置条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梯安装资质等与物业核心服务无关,属于“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实质为特定企业量身打造门槛。
综上,案涉招标文件的争议条款已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若继续依据该文件开展招标,将损害项目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政府公信力。为规范招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现我司提出以下请求:
*.全面修改评分体系,删减与项目核心需求无关的体系认证、跨界多证件等要求;
*.重构合理的评分标准,业绩要求应更符合行业实际进行合理设置,对于联合体投标,应允许以联合体各方业绩之和或运营方自身的运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以真正考察运营能力;
*.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若保留此项,应大幅降低其分值权重,使其不影响对投标人核心运营能力的评价;或者将评分重点导向与项目成功直接相关的因素,如产业定位与招商方案的可行性与创新性、园区运营管理方案(含能源管理、安防、配套服务)等实效指标;
*.取消对专利、软件名称中特定字样的机械要求。应考察投标人提出的智慧园区管理系统、产业招商工具等解决方案的功能实用性、与项目需求的匹配度及过往应用案例,而非其权利获取方式。
异议人的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详见本项目异议书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