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31
湖南/长沙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长沙-2025-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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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 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包一, 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包二项目(湘财采计〔****〕****** ,湘财采计〔****〕******号, 湘财采计〔****〕******号)”监督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湘财采计〔****〕****** ,湘财采计〔****〕******号, 湘财采计〔****〕******号

二、项目名称

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 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包一, 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包二

三、采购时间

****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 *.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项目*,湘财采计〔****〕******号,预算金额***.*万元)的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综合实力”计分因素的计分标准为“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④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⑤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个认证证书计*分,最高计**分”。该项目为货物类项目,非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此项计分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 *.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包一(项目*,湘财采计〔****〕******号,预算金额***.**万元)的招标文件“产品质量”计分因素的计分标准为“┄┄*.投标人提供公司主要装备(剪板机、折弯机)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个计*分,最多计**分”,“剪板机、折弯机”属于产品制造商应具有的生产条件,该项目为货物类项目,供应商是否具备上述机器,与合同履约无关。 *.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包二(项目*,湘财采计〔****〕******号,预算金额***万元)的招标文件“产品质量”计分因素的计分标准为“┄┄*.投标人提供公司主要装备和检测设施(激光切割机、数控折弯机、数控磨床、立铣、三维检测设备),每提供*个计*分,最高计*分”,“激光切割机、数控折弯机、数控磨床、立铣、三维检测设备”属于产品制造商应具有的生产条件,该项目为货物类项目,供应商是否具备上述机器,与合同履约无关。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六、处理决定

针对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针对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的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责令整改。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本厅。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号

九、处理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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