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31
湖南/长沙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长沙-2025-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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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2025-12-3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湖南城市学院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材试验室项目项目(湘财采计〔****〕******号)”监督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湘财采计〔****〕******号
二、项目名称
湖南城市学院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材试验室项目
三、采购时间
****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龚昭晖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包一商务评价项业绩的评审标准为“┄┄提供以上完整业绩证明材料的,有一项得*分,最高得**分”。在评审过程中,你给长沙**公司和湖南**公司两家投标供应商打出*.*分,与招标文件打分标准不一致。该行为属于“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项规定,结合该问题不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况,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并处****元罚款。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缴纳****元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缴款凭证书面报送我厅。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号
九、处理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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