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31
湖南/长沙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长沙-2025-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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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2025-12-3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项目(湘财采计〔****〕******号)”监督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湘财采计〔****〕******号
二、项目名称
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
三、采购时间
****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湖南省农业科学院
地址:***
五、基本情况
(一)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 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综合实力”计分因素的计分标准为“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④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⑤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个认证证书计*分,最高计**分”。该项目为货物类项目,非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此项计分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二)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你单位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签订《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更换*个采购产品的产品型号或制造商。*个采购产品分别为酶标仪、胚芽米机、多功能水稻覆土旱直播机、低噪音优质成套碾米机、*****型农机通用动态遥测仪,涉及金额**.*万元,占采购金额的**%。更换制造商或产品型号的行为属于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
六、处理决定
针对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针对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综上,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号
九、处理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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