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31
湖南/长沙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长沙-2025-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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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2025-12-3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项目(湘财采计〔****〕******号)”监督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湘财采计〔****〕******号
二、项目名称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
三、采购时间
****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你单位与采购人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签订采购合同后,再次与采购人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签订《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更换*个采购产品的产品型号或制造商。*个采购产品分别为酶标仪、胚芽米机、多功能水稻覆土旱直播机、低噪音优质成套碾米机、*****型农机通用动态遥测仪,涉及金额**.*万元,占采购金额的**%。以上产品更换制造商或产品型号的行为属于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元(项目预算***.*万元的*‰),同时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元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缴款凭证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号
九、处理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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