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31
湖南/长沙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长沙-2025-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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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项目(湘财采计〔****〕******号)”监督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湘财采计〔****〕******号

二、项目名称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

三、采购时间

****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湖南上方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五、基本情况

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 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湖南上方建设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共*份认证证书。经****认证有限公司核实,其未对你单位出具过以上认证证书。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元(项目预算***.**万元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缴款凭证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号

九、处理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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