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31
湖南/长沙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长沙-2025-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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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湖南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应用、节水管理与服务应用建设项目项目(湘财采计〔****〕******号)”监督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湘财采计〔****〕******号

二、项目名称

湖南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应用、节水管理与服务应用建设项目

三、采购时间

****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东深智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五、基本情况

供应商提供虚假学历证书。 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由**学院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经**学院核实,未查询到证件号码为******************的学历数据;未查询到姓名为周*,且毕业年份为****年的学历数据。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列(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元(项目预算金额***万元的*‰),同时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元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缴款凭证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号

九、处理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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