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2025-12-3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经颅磁刺激仪(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艳碟朱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东镇道田村四通路***号*栋***室
被投诉人:广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广汤路*号
被投诉人:广安发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号
四、基本情况
广安发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广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经颅磁刺激仪(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依据《质疑答复书》中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产品检测报告明确显示磁感应强度最大变化率:*******/*”,根据深圳英智科技有限公司*系列磁刺激仪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体现其磁感应强度变化率范围为:*******/*,与检测报告结果数据完全不符,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罔顾事实,既不了解基本的医学常识,也不尊重事实依据,认定质疑人投标文件应答脉冲上升时间为**μ*±**μ*没有检验数据支撑是不合理的。
投诉事项*:我公司强烈建议对招标参数进行重新评审,因为经过对我方《质疑函》中的*点问题反复推敲,我方负责任地认为,拟中标产品是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从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的评审评分来看,技术参数应答表评分存在虚假响应。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广安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