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22号)
2025-12-31
河南/郑州 质疑投诉
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22号)
河南/郑州-2025-12-31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郑州-2025-12-31 00:00:00
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年第**号)
发布机构: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 一、项目编号:郑财磋商采购********* | ||||
| 二、项目名称:郑州市妇女联合会郑州市人民公园与碧沙岗公园儿童游乐区域建设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浙江器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 ||||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弄*号中荣科创大厦***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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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 *.中标人分项报价填写不符合本项目磋商文件“四、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要求,应为无效投标。 *.中标人分项报价中,将大量产品及服务免费赠送,应为无效投标。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磋商小组重新复议、重新打分并变更成交结果无法律依据,采购组织过程严重违规。 *.更正公告格式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年版)要求。 *.评审专家第二次评审时违规将我方全部符合业绩得分的合同,违规不给分,严重侵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标人第二次评审总得分排名第一存疑,涉嫌业绩和管理体系认证造假。 *.代理机构的回复*自相矛盾。招标文件有分项报价格式和签署要求,供应商应该按格式提供。 *.代理机构对质疑函均不正面回复,其公平公正性存疑。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评审专家陈人鑫、徐露进行约谈并暂停*个月随机抽取:对采购人代表王啥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
| ****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