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鹏发财书〔2025〕4号)
2025-12-31
广东/深圳 质疑投诉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鹏发财书〔2025〕4号)
广东/深圳-2025-12-31 00:00:00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鹏发财书〔****〕*号)

一、当事人:惠州市骏胜居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响水河工业园响水北路**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远香

二、基本情况

机关受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委托,对惠州市骏胜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胜居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骏胜居公司参加了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组织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办设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骏胜居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列放了由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份办公家具类产品的检测报告。经核实,上述**份检测报告为虚假资料,其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规定,骏胜居公司的行为属于该《基准》序列**第*档的情节,同时骏胜居公司存在《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根据骏胜居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骏胜居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骏胜居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人民币**,***.*元(*,***,***元×**‰=**,***.*元)。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