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2025-12-31 00:00:00
沙洋县财政局关于对沙洋中学理化生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功能室维修改造及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沙洋中学理化生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功能室维修改造及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工程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泰州宏睿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兴国路*号科技孵化器*号楼*层***
被投诉人:荆门嘉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被投诉人*”)
地址:沙洋县洪岭大道南**号洪岭佳苑*号楼*****
相关当事人:沙洋县沙洋中学(简称“被投诉人*”)
地址:沙洋县荷花大道**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泰州宏睿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沙洋中学理化生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功能室维修改造及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文件,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
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本次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沙洋县财政局(以下称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投诉事项和内容
投诉事项*:在本次质疑回复中质疑事项*、*、*、*、*、*等多项的答复并非对我方发出质疑进行实际回复或修改。
投诉事项*:在本次质疑回复中质疑事项*的答复并非对我方发出质疑进行实际回复或修改。
二、投诉请求
*.依法认定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的答复不成立、不合法。
*.依法责令被投诉人限期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上述违法违规条款进行实质性、合法合规的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不合理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数量要求、取消将业绩作为评分项、取消滥用***/****检测报告的要求、明确统一的检测标准等。
*.若被投诉人无法合法合规的修改,请求贵局依法责令本次采购活动重新开展。
*.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沙洋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