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购罚决字【2025】6号)
2025-12-31
河南/安阳 质疑投诉
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购罚决字【2025】6号)
河南/安阳-2025-12-31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安阳-2025-12-31 00:00:00
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购罚决字【****】*号)
发布机构: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 一、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 | ||
| 二、项目名称:林州市桂林镇人民政府****年林州市桂林南屯村糯玉米加工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
||
| 四、基本情况 | ||
|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受林州市桂林镇人民政府委托,河南惠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了关于“林州市桂林镇人民政府****年林州市桂林南屯村糯玉米加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年*月**日,河南惠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成交公告,当事人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发布后,该项目投标供应商对成交结果不服向林州市桂林镇人民政府和河南惠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林州市桂林镇人民政府和河南惠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答复。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向采购人林州市桂林镇人民政府所供产品生产厂家、品牌与其响应文件中响应内容不一致。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包括双层全自动杀菌锅、气吹扒皮机、挑炼输送带、切头去尾机、水槽提升机、高压滚杠清洗机、提升上料机、全自动给袋包装机、循环装袋机、连续滚动包装机、包装成品输送线、无动力装盘、蒸汽发生器、螺杆空压机、储气罐、塑料水桶、变压器、制冷机。当事人在响应文件中明确表述前述产品生产厂家、品牌为当事人。当事人中标后,实际所供产品气吹扒皮机、挑拣输送带、切头去尾机、水槽提升机、高压滚杠清洗机、提升上料机、循环装袋机、连续滚动包装机、包装成品输送线、无动力装盘是当事人生产,蒸汽发生器是山东祥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螺杆空压机是江苏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储气罐临沂市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塑料水桶是其从市场购买的食品级普通水桶,变压器是从林州市振林区胜天电料店购买,制冷机是从林州市陵阳镇沐风冷暖暖通设备店购买,双层全自动杀菌锅是诸城市神龙机械厂生产,全自动给袋包装机是芜湖裕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前述产品的生产厂家、品牌与当事人在响应文件中明确上述产品生产厂家、品牌为其本公司不一致。当事人投标时提供的材料属于虚假材料。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积极履行采购合同,经采购人验收,所供货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元。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林州市财政局 | ||
|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