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2025-12-31 00:00:00
发布机构: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号)和《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号)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公司****年代理的“广州市番禺区广铁一中铁英学校食材配送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等五个项目,具体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评标过程中摄像头未能全面覆盖。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评审现场管理不到位。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对于上述事项一、二、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第(十二)项和《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今后,你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设置委托代理协议,完善评审场所设施并规范评标现场秩序,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的专业化水平。
如果您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号金和大厦*楼,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