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5﹞46号
2025-12-31
江苏/南通 质疑投诉
通01环罚﹝2025﹞46号
江苏/南通-2025-12-31 00:00:00
通**环罚﹝****﹞**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号

当事人:南通鑫湖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道军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桃源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信访举报暨海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公示信息平台查询发现相关线索至南通鑫湖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木工及喷漆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通过调阅你单位水帘废水处理设施右上角监控探头录像回看发现:****年*月*日**时**分开始有工人使用水泵及软管将水帘废水抽至废水处理设施东北侧雨水窨井排放,至**时**分将水泵抽出,处理设施内废水水位明显下降;****年*月**日**时**分开始有工人重复上述操作将水帘废水抽至雨水窨井排放,至**时左右结束。因该视频录像保存时间为*月*日至*月**日,其余时间未发现该行为(现场录像时间与手机时间比对,录像时间比实际时间早**分钟)。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二:****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四份,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三:****年**月**日南通鑫湖家具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五:****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南通鑫湖家具有限公司排放“水帘废水”是否属于水污染物的专家技术意见一份,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六:****年*月**日和****年**月**日南通鑫湖家具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七:****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环监(水)字第(***)号和(****)环监(水)字第(***)号监测报告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使用水泵及软管排放的废水为水污染物;
证据八:****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水污染物;
证据九:****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供信访受理工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检查由来;
证据十:****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供****年*月*日、****年*月**日南通鑫湖家具有限公司厂区水帘废水处理设施右上角监控探头视频录像资料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十一:****年**月**日南通鑫湖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十二:****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
证据十三:****年**月**日南通鑫湖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办理环评报告、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登记、环境应急预案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积极整改;

证据十四:****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德邦沙特实木家具海安有限公司和海安橙方家具有限公司环评节选环评批复截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同行业家具企业水帘循环水为水污染物;

证据十五:****年**月**日南通鑫湖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登报致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学法减罚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年**月**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环罚告﹝****﹞**号),****年**月**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年**月*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贵局对水帘废水处理设施的采样行为发生在****年的*月**日,采样针对的标本系当日积蓄的水样,经鉴定后,贵局认定此时水帘废水处理设施内的水属于“水污染物”。然而,*月**日废水处理设施内的水样不能客观反映出在*月*日、*月**日这两个时间点,废水处理设施内的水质是否符合“水污染物”的定义,也不能径直以**号的水样属于“水污染物”,就倒推此前的水一定符合“水污染物”的标准。因为该处理设施属于露天设备,雨水天气、干旱天气,都会导致数据波动,在此期间是否生产、是否循环设备,也都会影响客观数据。

*.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恶性,无故意逃避监管的意图,贵局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该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需以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逃避监管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从贵局现有证据来看:排放行为系员工个人自发操作,非公司授意。木工徐兆林因看到水帘废水池即将漫出,在未告知管理层且不懂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应急水泵抽水,公司管理层(余俊、范伟)在贵局执法检查时才知晓该行为,无主动规避监管的主观故意。而员工徐兆林的行为动机为避免废水溢出,而非恶意排污。徐兆林的操作目的是降低水池水位、认为水位高有碍观瞻,并非为了节省处理成本或故意排放污染物,与主动私设暗管、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逃避监管行为有本质区别。

*.本案应当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符合“首违不罚”的构成要件。

*.本案处罚金额畸高。员工个人过错与公司责任应区分考量。此次违规系基层员工缺乏环保知识、擅自操作导致,公司虽有管理疏漏,但与公司主导的违法排污行为相比,责任程度更低,可请求在裁量时予以区分。并且,如前所述,现在证据尚难以证明*月*日、*月**日两个时间点,废水处理设施内的水质符合“水污染物”的定义,故裁量因子的选择上,从认定存疑时应遵循“有利于当事人”的基本原则角度,即便认定存在排污行为,也不应当适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天以上”这一条。同时,鑫湖企业位于工业园区,沪环规〔****〕*号文件***页第*条规定: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是指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引发公众投诉、举报、信访情况(以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访为准),对周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干扰、引起损失情况,对周边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影响情况等。本案根据了解,信访举报人系鑫湖家具员工,系因和老板间引发矛盾后进行的报复性投诉举报,符合沪环规〔****〕*号文规定的“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不应当适用“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的裁量因素。

经我局核实:*.根据****年**月**日专家出具的《关于南通鑫湖家具有限公司排放‘水帘废水’是否属于水污染物的技术意见》,并对照同行业两家家具企业环评材料,你单位水帘循环水属于水污染物。你单位于****年*月*日和*月**日,通过水泵将水帘循环水排入雨水窨井,该行为系将来源于工业生产、已混入污染物且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经雨水系统而非依法设置的排放口排放至环境水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对你单位的“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的规定,徐某在****年*月*日和****年*月**日使用水泵抽取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循环池废水排放至该单位污水处理站东北侧雨水窖井的行为构成通过暗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法律明确规定企业作为排污主体,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员工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对你单位的“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恶性”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经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南通市行政执法部门免罚轻罚柔性执法清单》,本案不符合免于处罚情形;同时,根据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水污染物中含有甲醛、苯系物等,你单位工人使用水泵及软管将水帘废水抽至雨水窨井排放对外界造成了影响,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对你单位“本案应当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中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解释是从本案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之日(含本日)****年*月*日至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含本日)****年*月**日,期间违法行为虽有间歇、断续,但并不扣除中断时间,故本案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日,适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天以上”对应的裁量系数;表*中对“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体现的注释要求为违法行为虽有个别投诉、举报、信访,但与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无关,本案共有*个环境信访且问题均指向该单位废水乱排行为,与周边环境相关,根据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环监(水)字第(***)号报告内容显示****年*月**日该单位南侧河道监测出甲醛,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中“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的内容释义。对你单位“本案处罚金额畸高”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我局对你单位听证陈述核查情况,****年**月**日,我局重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环罚告﹝****﹞**号)至你单位,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的裁量标准:通过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天以上**%,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环境违法次数,*次*%,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积极整改**%;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万元。考虑到你单位为小微企业,且已积极整改,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并于****年**月*日在《现代快报》登报致歉,参加学法减罚考试合格通过(**分),我局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虑,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的规定从轻处罚,在原先积极整改从轻*%系数的基础上再减少**%系数,处罚款**.*万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号)*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